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光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11093號、第26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光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更正附表如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實施洗錢及詐欺取財犯罪使用,
並未實行洗錢或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可
認被告係以正犯而非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係以幫助
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
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至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意旨雖認為被告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
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嫌,然按洗錢防制法第
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
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
關罪名論處,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
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35號判決意旨可參)。是本案被告之
行為,既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即無洗錢防制法
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規定之適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
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併此敘明。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
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得財物、洗錢,而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加重、減輕:
1.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偵一卷第30頁
),且被告於本院裁判前並未提出任何否認犯罪之答辯,又依
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有因本案行為取得報酬,自應依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3.從而,被告就本案犯行有前揭減刑事由,應依法遞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
,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附表所示之
人蒙受財產損害,亦產生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之結果,
所為確實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附表所示之
人所受損害金額、被告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 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規定之立法理由為:「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 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知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係針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然倘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未經查獲,則自無該規定之適用。經查,附表所示之人 匯至本案帳戶之款項,業經轉匯一空,該等款項難認屬經查獲 之洗錢財物,揆諸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爰不 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年/月/日時:分)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李艾韋 於113年8月24日21時58分許起,以LINE向李艾韋佯稱:在提供的「旋轉拍賣」網站買李艾韋販售的香水,但下單時帳戶被凍結,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凍結云云,致李艾韋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4 23:36 ①49,987元 2 告訴人 林芝萱 於113年8月24日22時10分許起,以LINE向林芝萱佯稱:要購買林芝萱轉售的演唱會門票,但款項無法入帳,需進行匯款驗證帳戶云云,致林芝萱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4 22:44 ②113/8/24 23:27 ①83,960元 ②29,985元 3 告訴人 馬忠孝 於113年8月24日22時許起,以LINE向馬忠孝佯稱:在提供的「旋轉拍賣」網站買馬忠孝販售的羽球包包,但下單時帳戶被凍結,需依指示進行認證解除凍結云云,致馬忠孝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4 22:26 ②113/8/24 22:27 ③113/8/24 22:29 ④113/8/24 22:49 ⑤113/8/24 22:52 ⑥113/8/24 22:54 ①49,985元 ②49,989元 ③29,985元 ④49,985元 ⑤49,989元 ⑥29,985元 4 告訴人 葉品辰 於113年8月24日前某時許起,以LINE向葉品辰佯稱:可下載APP投資外匯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葉品辰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4 16:57 ①40,000元 5 告訴人 廖璟田 於113年8月19日20時31分許起,以LINE向廖璟田佯稱:需開啟外匯功能及繳交稅金才能收取跨境匯款云云,致廖璟田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3 13:41(聲請意旨誤載為13:38,應予更正) ①51,732元 6 告訴人 陳紘洋 於113年7月31日前某時許,以LINE向陳紘洋佯稱:在推薦之兆品投資公司獲利出金需要另繳交獲利之稅金云云,致陳紘洋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19 09:17(聲請意旨誤載為09:14,應予更正) ①100萬元 7 告訴人 廖柏翔 於113年8月13日晚間某時許起,以LINE向廖柏翔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廖柏翔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0 08:54 ②113/8/20 08:55 ①50,000元 ②30,000元 8 被害人 張仲逸 於113年8月7日某時起,以LINE向張仲逸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仲逸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0 08:37 ①100,000元 9 被害人 李坤泰 於113年7月2日某時起,以LINE向李坤泰佯稱:可投資紅酒生意獲利云云,致李坤泰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1 11:48(聲請意旨誤載為11:45,應予更正) ①300,000元 10 告訴人 黃宜旋 於113年7月30日某時起,以LINE向黃宜旋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宜璇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0 09:12 ②113/8/20 09:13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11 告訴人 林世孟 於113年8月某時間起,以LINE向林世孟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世孟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0 09:30 ②113/8/20 09:31(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 ①50,000元(聲請意旨誤載為100,000元,應予更正) ②50,000元(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 12 告訴人 張秋文 於113年7月31日14時許起,以LINE向張秋文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秋文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0 09:45 ①50,000元 13 告訴人 黃緻揚 於113年8月20日8時許起,以LINE向黃緻揚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緻揚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0 09:17 ①50,000元 14 告訴人 巫淵郎 於113年8月11日15時29分許起,以LINE向巫淵郎佯稱:抽中網站活動獎項,需支付稅費及進行匯款驗證帳戶云云,致巫淵郎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2 10:13 (聲請意旨誤載為10:12,應予更正) ①100,953元 15 告訴人 陳貴雲 於113年6月11日某時起,以LINE向陳貴雲佯稱:可在提供之網路商行註冊會員,賺取商品價差云云,致陳貴雲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8/22 10:03 ①120,000元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093號 114年度偵字第26842號 被 告 林光峰
選任辯護人 張翊宸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光峰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而 逃避檢警之追緝,竟仍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 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前某 時,先使用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臺銀帳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 科技公司)註冊取得之MaiCoin及Max加密貨幣帳戶(均綁定 本案臺銀帳戶)後,再於113年8月14日11時01分許,以通訊 軟體LINE傳送本案臺銀帳號之網銀帳號及密碼、MaiCoin及M
ax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行騙,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 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臺銀帳戶內,旋即由該集團不詳成 員轉匯購買虛擬貨幣後再轉至不詳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 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匿犯罪 所得之效果。
二、案經李艾韋、林芝萱、馬忠孝、葉品辰、廖璟田、陳紘洋、 廖柏翔、黃宜旋、林世孟、張秋文、黃緻揚、巫淵郎、陳貴 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光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艾韋、林芝萱、馬忠孝、葉品辰、廖璟田、陳 紘洋、廖柏翔、黃宜旋、林世孟、張秋文、黃緻揚、巫淵郎 、陳貴雲、被害人張仲逸、李坤泰(下合稱告訴人李艾韋等 15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李艾韋等15人 分別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匯款單據、 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本案臺銀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 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洗錢防制 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 罪嫌。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正犯 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嫌,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 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 法益而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余彬誠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年/月/日時:分)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李艾韋 (提告) 於113年8月24日21時58分許起,以LINE向李艾韋佯稱:在提供的「旋轉拍賣」網站買李艾韋販售的香水,但下單時帳戶被凍結,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凍結云云。 113/8/24 23:36 49,987元 2 林芝萱 (提告) 於113年8月24日22時10分許起,以LINE向林芝萱佯稱:要購買林芝萱轉售的演唱會門票,但款項無法入帳,需進行匯款驗證帳戶云云。 113/8/24 22:44 113/8/24 23:27 83,960元 29,985元 3 馬忠孝 (提告) 於113年8月24日22時許起,以LINE向馬忠孝佯稱:在提供的「旋轉拍賣」網站買馬忠孝販售的羽球包包,但下單時帳戶被凍結,需依指示進行認證解除凍結云云。 113/8/24 22:26 113/8/24 22:27 113/8/24 22:29 113/8/24 22:49 113/8/24 22:52 113/8/24 22:54 49,985元 49,989元 29,985元 49,985元 49,989元 29,985元 4 葉品辰(提告) 於113年8月24日前某時許起,以LINE向葉品辰佯稱:可下載APP投資外匯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3/8/24 16:57 40,000元 5 廖璟田(提告) 於113年8月19日20時31分許起,以LINE向廖璟田佯稱:需開啟外匯功能及繳交稅金才能收取跨境匯款云云。 113/8/23 13:38 51,732元 6 陳紘洋(提告) 於113年7月31日前某時許,以LINE向陳紘洋佯稱:在推薦之兆品投資公司獲利出金需要另繳交獲利之稅金云云。 113/8/19 09:14 100萬元 7 廖柏翔(提告) 於113年8月13日晚間某時許起,以LINE向廖柏翔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 113/8/20 08:54 113/8/20 08:55 50,000元 30,000元 8 張仲逸(未提告) 於113年8月7日某時起,以LINE向張仲逸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 113/8/20 08:37 100,000元 9 李坤泰(未提告) 於113年7月2日某時起,以LINE向李坤泰佯稱:可投資紅酒生意獲利云云。 113/8/21 11:45 300,000元 10 黃宜旋(提告) 於113年7月30日某時起,以LINE向黃宜旋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 113/8/20 09:12 113/8/20 09:13 50,000元 50,000元 11 林世孟(提告) 於113年8月某時間起,以LINE向林世孟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 113/8/20 09:30 100,000元 12 張秋文(提告) 於113年7月31日14時許起,以LINE向張秋文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 113/8/20 09:45 50,000元 13 黃緻揚(提告) 於113年8月20日8時許起,以LINE向黃緻揚佯稱:可下載APP跟隨老師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 113/8/20 09:17 50,000元 14 巫淵郎(提告) 於113年8月11日15時29分許起,以LINE向巫淵郎佯稱:抽中網站活動獎項,需支付稅費及進行匯款驗證帳戶云云。 113/8/22 10:12 100,953元 15 陳貴雲(提告) 於113年6月11日某時起,以LINE向陳貴雲佯稱:可在提供之網路商行註冊會員,賺取商品價差云云。 113/8/22 10:03 120,0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