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96號
KSDM,114,易,39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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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哲郎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3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4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A04李○○原是夫妻關係,A01是高雄福氣教會的會友,傳福音給
李○○李○○決定受洗成為基督徒。A04認為伊與李○○之離異與A01
有關,基於妨害名譽的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1、2、5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編號1、2、5所示之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編號1、2
、5所示之不實訊息內容,指摘、傳述足以毀損A01之名譽。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A04固坦承有傳送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訊息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並辯稱:我傳送的內容都
是事實,目的是希望李○○可以回歸家庭,切斷他和外面教會
的人的往來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2、5所示之時間,在以附表編號1、2、5
所示之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訊息內容
等情,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卷第98、100頁),復有證人即
告訴人A01於警詢時之證述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3-14頁),並
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5、99、105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
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
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
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再散
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
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
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
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處罰之誹謗行
為。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
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
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
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
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
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
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能以
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
據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
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司法院釋
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反之,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事前未經
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
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
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
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誹謗言論之基礎者,即不得享有前述
不予處罰之利益。亦即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
利衝突,於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以「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
及「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48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11條係
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
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
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同
法第310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
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有所分別。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
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
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固不以出於「不得已」為上述
言論為必要,但「善意」者,即無非法攻訐他人之意思,亦
即無誹謗他人名譽之意圖。且關涉大多數人利害攸關可受公
評之事項,而為「適當」之評論,亦有一定限度,而非濫無
範圍,用以調和社會對特定人格者在社會生活地位評價之保
護及公共利益與言論自由。
 ㈢被告以私訊方式傳送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內容予他人,
且內容多有重複,自屬散布之行為無疑,是被告確有散布於
眾之意圖甚明。參以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內容中提及
A0130歲就是這樣了,自己開工作室,晚上11-12點接客,
『做身體』」、「拿小孩,叫○○不要告訴我」、「○○賣了你,
你還幫忙數錢,他開店最需要你這種離婚,單身,有姿色,
可以吸引客人,又好用,全職,全時工作,剛剛好,你也想
要接做半套的,其實你們也是配合,各取所需互利互惠,做
半套的意思,不是不做全套,是可以挑客人…看不順眼的就
只做半套」、「請告訴A01,他不是小孩的乾媽,要當媽自
己生。雖然和小白墮胎拿過小孩,也還能生…」等涉及人身
攻擊之不堪、不雅言詞,且內容係具體抹黑告訴人,客觀上
顯有惡意攻訐他人之意甚明,已非屬單純不友善之言論,而
已逾越一般合理評論之必要範圍。且被告行為當時,已為60
歲之成年人,顯有相當之社會閱歷、生活經驗可知上開留言
內容,屬不實之誹謗用語,卻猶傳送上開訊息攻訐告訴人,
是被告主觀上顯具有誹謗告訴人之意,甚為明確。至被告辯
稱其指摘告訴人之內容均屬真實,並無惡意捏造不實謠言等
語。惟查,告訴人於警詢時稱:被告散布我墮胎等不實訊息
等語(見偵卷第1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經營工作室
服務項目是美容、彩妝、孕婦按摩、文繡,沒有半套或全套
的性交易,被告是在造謠我從事色情行業等語(見本院卷第9
2頁),均證稱被告上開訊息內容並非屬實,且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稱:是李○○告訴我,告訴人以前跟一個姓白的是男女朋
友,有「拿小孩」、墮胎,至於「做半套」的部份李○○沒有
講,這是一個口語,他在IG上有廣告男性除毛,是我自己聯
想等語(見本院卷第101-102頁),顯見被告就其所傳述告訴
人從事半套性交易之事,實非經由任何資訊得知,僅係透過
自己猜想而來,遑論有何查證之舉止,另就其所傳述告訴人
墮胎之事,亦僅表明係由李○○處得知,實難認定被告已盡合
理查證義務,則被告並未提出查證資料或舉出有何相當理由
可資確信其所述內容為真實,僅憑己意恣意即虛捏告訴人從
事半套性交易、墮胎等不實事項,足使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
人格及名譽為負面評價,致毀損告訴人之道德形象、人格
價,使告訴人難堪,自無從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予以
免責。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
於上開時、地,接續以LINE、Messenger私訊方式傳送予李○
母親李○○及告訴人之好友,係以同一手法誹謗告訴人,
時空密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
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本互不相識,因與李○○感情糾紛,竟
心生不滿,未思理性處理,逕率爾以私訊方式傳送他人,據
以具體指摘告訴人墮胎、從事性交易,嚴重侵害告訴人之名
譽,實非可取;且犯後迄今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和解,
參以告訴人到庭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5-107頁),兼
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等於本
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第104頁)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
前案記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妨害名譽的接續犯意,在附表編號3 、4、6至13所示之網路平台、通訊軟體,張貼、傳送如附表 編號3、4、6至13所示之不實訊息內容,指摘、傳述足以毀 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 誹謗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 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院認定如附表編號3、4、6至13所示部分尚無從成立犯罪,



茲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被告否認此留言為其張貼,而告訴人 雖於本院證稱:這則留言,是在被告傳送很多不實訊息的同 時收到的,且除被告外,未曾有其他類似之騷擾留言等語( 見本院卷第91頁),然參以張貼該訊息之臉書帳號為「陳文 青」,與被告名字間未見關聯,而該張貼之訊息內容為「哇 ,好久不見了,現在還有在接做半套的嗎?王哥還在稱讚你 手技一流!預約23:00」,雖與被告上開傳送之附表編號2 所示訊息內容同有「做半套」之用語,然此用語尚屬普遍, 無從以此識別是否確為被告所發布,且除此之外,如附表編 號3所示其餘訊息內容均與被告上開經認定有罪之附表編號1 、2、5所示之訊息內容無關,亦無從判定是否確與被告具有 關聯,在無其他佐證之情形下,自無從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亦即難以逕認此部分留言確為被告所發布。
 ⒉如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起訴書雖指出被告在臉書瑟○○粉絲專 頁留言給王○○,然依卷內被告傳送之訊息截圖(見偵卷第65 頁),可見此係透過Messenger之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且由 截圖上方可見「王○○(瑟○○)2024.12.28 上午10:41」, 對照告訴人與王○○之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第75頁),亦可見 王○○傳送該對話截圖之時間同為10:41,足認卷內被告傳送 之訊息截圖,即為王○○傳送予告訴人之對話截圖,而非被告 在臉書瑟○○粉絲專頁之留言,此外,卷內未見有其他被告在 臉書瑟○○粉絲專頁留言給王苑菁之相關佐證,自無從認被告 有此部分之犯行。
 ⒊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部分,被告張貼、傳送之內容均係描述 李○○離婚、返家時間、在外舉止等相關內容,並未提及告訴 人(見偵卷第67、69、71、91、107頁),自難認有何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如附表編號6、11至13所示 部分,被告張貼、傳送之內容中關於告訴人之部分僅有提及 「李○○A01拉近福氣教會」,其餘內容均在描述李○○進入 教會後之行為,並對教會發表相關評論,此部分亦難認有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而上開內容均不構成 誹謗告訴人之情事。 
 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指訴之上 揭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被告此被訴部 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因起訴意旨認為被告就此被訴部分 ,與前開事實欄判處有罪之部分,為實質上一罪,故不另為 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通訊 軟體 暱稱 發送訊息時間 訊息內容 1. LINE A04 2024年11月30日 上午9:24 A04傳訊息給方○○(李○○母親) 江:教會就像傳銷,一個拉一個聽課洗腦…當然最後就是收錢! 江:教會我貼了100篇,沒一個回我…靜靜的!幾百人看過了(我有寫了4篇)我其實也是在嗆教會!也在斷李○○教會的路! 江:A01和他老公,也沒有聲音個人公司(生意廣告用的)FB、IG全部都關起來了!沒回我一句話 江:全部他媽的龜孫子她們夫妻,當然最知道李○○2個小孩在家!那個男的也是他們幫忙促成和李○○一起 江:A0130歲就是這樣了,自己開工作室,晚上11-12點接客,「做身體」 江:拿小孩,叫○○不要告訴我妳問○○有沒有… 2. Messenger Frank Jiang (A04)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A04傳訊息給李○○ 江:妳視訊小孩,你爽了,小孩麻煩了苦了現在不止不好帶還不知道影響多大 江:妳去拜妳的基督妳有天父什麼都給妳夠了 江:○○賣了妳,妳還幫忙數錢 江:她開店最需要妳這種離婚單身有姿色可以吸引客人又好用,全職全時工作 江:剛剛好,妳也想要接做半套的 江:其實妳們也是配合各取所需互利互惠江:做半套的意思,不是不做全套。是可以挑客人…看不順眼的就只做半套 江:是過好每一天 3. Facebook 陳文青 (A04)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江:哇,好久不見了現在還有接做半套的嗎?王哥還在稱讚妳手技一流!預約23:00 4. Facebook(瑟○○粉絲平台) 天理 (A04)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A04留言給王○○(瑟○○客人) 江:請告訴A01,她不是小孩的乾媽。要當媽自己生。雖然和小白墮胎拿過小孩,也還能生! 江:是她拉李○○福氣教會1年,李○○福氣教會廖○○上床,然後回家逼離婚!「最毒婦人心」 江:打擾了 5. LINE 王○○ (瑟○○客人) 2024年10月 18日至10月30 日之間 王:這個人妳認識? 王:圖稿(內容為江:請告訴A01,她不是小孩的乾媽。要當媽自己生。雖然和小白墮胎拿過小孩,也還能生!是她拉李○○福氣教會1年,李宛真福氣教會廖○○上床,然後回家逼離婚!「最毒婦人心」打擾了) 我:同事的前夫 我:我報警了 6. LINE 葉○○ (瑟○○客人)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葉:圖稿(內容為江:李○○從被A01拉進福氣教會,受洗,認識教友廖○○上床,然後離婚。花了1年時間。基督教傳教說要重視家庭...說假的,所以基督教,就是「傳銷+詐騙」?養一群人,拉會員,收會費!發展會員,拉更多人,收更多錢) 葉:這個人到底有沒有問題呀?每個人的留言都給人家打這樣子 葉:這是她前夫嗎? 我:對啊!前夫 7. LINE 陳○○ (瑟○○客人)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陳:圖稿(內容為江:去年6-7月的李○○已經在福氣教會受洗成為基督徒。6-7月李○○一方面上教堂做禮拜禱告,一方面在外面睡男人。每天每天晚上9-10點才回家,放2歲5歲2個小孩在家苦等哭等…… 8月1號離婚後,李○○怎麼幹是她的自由。天父,6-7月她這樣幹可以嗎?是男的可以?還是女的可以?還是男女都可以? 基督徒是這樣搞的?天父你出來說2句 神父出來說也行!性福教會?) 陳:北鼻前夫? 陳:他還厶我欸 陳:圖稿(內容為江:祝福伴娘李○○梅開三度一樣的節奏,7年前李○○也是在我家爽到9點後才回家。1個月後才離婚。 這次,從去年4月開始就每天9點後10點才回家,放2個小孩3歲5歲在家哭等... 看見影片求婚男主角說和她在一起1年3個月,也就是去年5-6月就在一起了。7月一直催促離婚,8月1號李○○準備齊全離婚協議書,2個證人簽字,去區公所,她2個小孩不要,只要我趕快簽字! 去年7月我就問李○○,外面有男人?她說沒有!問她媽媽也說沒有!我為什麼會問,因為7年前她就是每天下班來我家爽到9點才回家,1個月後,馬上辦離婚的。真是天道輪迴) 我:我知道他到處留言 8. LINE 杏淑 (朋友)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杏淑:圖稿(內容為江:去年6-7月的李○○已經受洗成為基督徒。6-7月李○○一方面上教堂做禮拜禱告,一方面在外面睡男人。每天每天晚上9-10點才回家,放2歲5歲,2個小孩在家哭等…… 8月1號離婚後,李○○怎麼幹是她的自由。天父,6-7月她這樣幹可以嗎?是男的可以?還是女的可以?還是男女都可以? 基督徒是這樣搞的?天父你出來說2句 神父出來說也行!性福教會?) 杏淑:這應該是他創的新帳號 杏淑:但他在我診所發文,留言!! 9. LINE 盧○○ (福氣教會教友)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盧:你起床了嗎?在忙嗎? 盧:圖稿(內容為江:祝福伴娘李○○梅開三度一樣的節奏,7年前李○○也是在我家爽到9點後才回家。1個月後才離婚。 這次,從去年4月開始就每天9點後10點才回家,放2個小孩3歲5歲在家哭等... 看見影片求婚男主角說和她在一起1年3個月,也就是去年5-6月就在一起了。7月一直催促離婚,8月1號李○○準備齊全離婚協議書,2個證人簽字,去區公所,她2個小孩不要,只要我趕快簽字! 去年7月我就問李○○,外面有男人?她說沒有!問她媽媽也說沒有!我為什麼會問,因為7年前她就是每天下班來我家爽到9點才回家,1個月後,馬上辦離婚的。真是天道輪迴) 盧:半小時之前我看到我臉書其中一篇貼文在攻擊baby不曉得這個是不是她前夫 盧:因為這個人的個人檔案裡面沒有任何貼文 我:沒錯 10. Facebook(瑟○○粉絲平台) 正義連線(A04)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江:去年6-7月的李○○已經在福氣教會受洗成為基督徒。6-7月李○○一方面上教堂做禮拜禱告,一方面在外面睡男人(福氣教會人)。李○○每天每天晚上9-10點才回家,放2歲5歲,2個小孩在家苦等哭等…… 8月1號離婚後,李○○怎麼幹是她的自由。天父,6-7月她這樣幹可以嗎福氣教會裡面的男教友基督徒,淫人妻女,可以嗎? 這對男女都在福氣教會受洗,是不是沒洗乾淨?靈魂深處還住著惡魔 天父妳出來說2句 神父出來說也行! 性福教會? 11. Facebook(瑟○○粉絲平台) Frank Jiang (A04)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A04回應葉○○(本名葉○○) 李○○從被A01拉進福氣教會,受洗,認識教友廖○○上床,然後離婚。 花了1年時間。 基督徒傳教說要重視家庭…說假的 所以基督教,就是「傳銷+詐騙」? 養一群人,拉會員會費發展會員,拉更多人,收更多錢 12. Facebook(瑟○○亞粉絲平台) Frank Jiang (A04)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A04回應葉○○(本名葉○○) 李○○從被A01拉進福氣教會,受洗,認識教友廖○○上床,然後離婚。 花了1年時間。 基督徒傳教說要重視家庭…說假的 所以基督教,就是「傳銷+詐騙」? 養一群人,拉會員會費發展會員,拉更多人,收更多錢 13 Facebook(瑟○○粉絲平台) Frank Jiang (A04)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之間 江:不要汙染vina(李○○大女兒)你不是乾媽 江:李○○從被A01拉進福氣教會,受洗,認識教友廖○○上床,然後離婚。 花了1年時間。 基督徒傳教說要重視家庭…說假的 所以基督教,就是「傳銷+詐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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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