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婷萱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婷萱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婷萱(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
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
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
院訊問後,裁定自114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洽請借
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法務部○○○○○○○○○執行,執
行起算日期為114年10月20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
10月17日114年執鞠字第12458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
簡列表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於前開案件執行相當刑期而無再
犯之虞,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
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