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6號
ULDV,114,除,3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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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沈顯宜

代 理 人 包欣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2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12月23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2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沈顯宜 彰化商業銀行 斗南分行 106 年10月31日 16,900元 394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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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