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冠瑢
相 對 人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9月30日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
一項、第六項所載「一、雙方同意和解金額新臺幣15萬元,
資方於114年10月10日前匯款至勞方李冠瑢的薪轉帳戶內。
」、「六、雙方違反上述和解條件之一,須給付對方和解金
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之內容,除了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
13萬元部分外,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30
日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並未履行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調解方案第一項、第六項內容
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雲林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
雲林縣人力暨勞動促進發展協會進行調解,於114年9月30日
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第一項為:雙方同意和解金額新臺幣(
下同)15萬元,資方於114年10月10日前匯款至勞方的薪轉帳
戶內。調解結果第六項為:雙方違反上述和解條件之一,須
給付對方和解金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然相對人僅於114年1
0月10日匯入13萬元至聲請人帳戶,尚有金額2萬元未履行等
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稽,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與禾悅食品
有限公司會計人員LINE對話紀錄可證。而依LINE對話紀錄顯
示,相對人公司之會計人員於114年10月2日傳訊息給聲請人
稱:「獎金的部分9/20已有先匯入 10/10會在會給你13萬元
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這兩日會寄掛號給你…」、聲請人則
回稱:「應該有誤會喔?」、「獎金是我八月的獎金」、「
跟那天談的不一樣」等語,再依聲請人提出之玉山銀行交易
明細顯示,交易日期於2025/09/20時雖有1筆2萬元之款項匯
入,但於轉帳留言欄位亦是記載「八月獎金」等語,足認相
對人尚有2萬元之和解金未按期給付,故聲請人依此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相對人未給付之和解金;並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
果第一項所示調解內容履行給付,而有違反調解方案之情形
,依調解結果第六項,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為由,據
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