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38號
TNDM,114,訴,438,2025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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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EW WEI KEN(中文姓名蕭偉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IEW WEI KEN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SIEW WEI KEN(中文姓名蕭偉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
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14年6月9日處分羈押,復自114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
案。
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現仍在上訴期間內,尚未判決確定,
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據被告對於延長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性表示無意見,本院考量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人士,在我國
並無親屬及固定住居所,本次以觀光名義入境,目的在於擔
任詐欺車手犯案,有事實足認其日後為逃避罪責而逃亡之可
能性甚高,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
原因。又被告涉犯多起加重詐欺取財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其入境來臺從事詐欺活動,破壞我國社會治安
、造成國民財產損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
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本院認如僅以具保、責付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
以擔保後續上訴程序及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
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4年11月9日起,延
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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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