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96號
TPDV,114,除,149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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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傅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詮力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能敏 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13年12月31日 6,334元 SD6643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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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力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