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835號
TPDV,114,訴,283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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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835號
原 告 陳玉珍
訴訟代理人 王相傑律師
被 告 張惇涵
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敬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現任(第11屆)立法委員,曾就民國114年
中央政府預算案關於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中小企
發展、補助(下稱系爭預算案),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提
案(下稱系爭提案),然已於114年1月20日立法院會議表決
前自行撤回,未進入實質討論或表決程序,更遑論發生刪除
此部分預算之結果。被告前擔任我國總統府秘書長,於發
表言論前本應盡高度之查證義務,卻捨此不為,於114年4月
9日《齊有此理》網路節目節目名稱「川普關稅衝擊台灣
統府副秘張惇涵賴清德祭出五大對策幕後分析有兩大目
的!藍喊停止大罷免『有兩個無法』」,下稱系爭節目)接受
專訪時,為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以「當
為什麼要刪」、「刪了」、「凍結了」等詞,指摘系爭預
算案係因伊系爭提案而遭大幅刪除、凍結,刻意營造伊惡意
妨害中小企業發展之假象。系爭節目於Yahoo TV平台點閱率
高達25.6萬次,並經多家新聞媒體不斷轉載、報導,致伊名
譽受損,長久建立之公共形象毁於一旦。伊因此受有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並為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爰依上開法條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150
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法定利息,暨以附表三方式刊
登勝訴啟事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原告確有提案刪除預算,伊接受系爭節目專訪時
亦自始至終係針對原告之「提案」,主張「提案刪除預算
之不妥,所述與事實相符,亦經合理查證,主觀上並無故意
或過失,不具違法性。且系爭言論乃在回應節目主持人有關
台美關稅如何因應時,不認同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傅
崐萁總召「去年刪了1,400多億,剛好拿來支援產業」之看
法而為陳述,難認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損。況原告請
求伊刊登啟事,亦有侵害憲法所保障思想自由與不表意自由
之虞,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18頁):
 ㈠原告為現任(第11屆)立法委員,被告於114年4月間為總統
府副秘書長
 ㈡被告於114年4月9日接受系爭節目專訪時,於節目32分10秒至
41分44秒期間所為言論如附件所示(下稱系爭專訪內容)。
 ㈢原告為系爭提案提案人,惟於立法院114年1月20日第12屆
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表決前,原告已自行撤回提案,並無進
行討論或表決程序。  
四、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言
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
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
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
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
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
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
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
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
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
,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原告雖主張:被告於系爭提案經伊撤回後,仍發表系爭言論
,以「當初為什麼要刪」(附表二編號㈠)、「刪了」(附
表二編號㈢)、「凍結了」(附表二編號㈣)等詞句,指摘系
預算案因伊系爭提案而遭大幅刪除、凍結,刻意營造伊惡
意妨害中小企業發展之假象云云。然查:
 ㈠依兩造不爭執之系爭專訪內容觀之,被告係在節目主持人提
國民黨之相關政策建議時,表示「我想時齊姐你剛剛講的
那兩個方案,跟這次要處理台美之間的關稅,一點關係都沒
有。所以這個是一個,我不知道他們是從哪邊來的天方夜譚
」。續而談及「那第二個是我也看到在野黨講說,我們去年
、今年刪掉的預算,剛好可以來這次幫這個產業,我聽了我
也是覺得說,大家要朝野合作,但是不要講那些倒果為因的
話。比方說,我看到國民黨傅崐萁總召講說,我們支持對產
業的合作、對產業的協助,但是去年刪了1,400多億,剛好
拿來支援產業,我覺得這個話說反了,話不應該反過來說,
我就想說奇怪,所以我昨天去查了一下如果說要支持我們
的中小企業,當初為什麼要刪中小企業預算呢?」等語。
主持人詢問「116億對不對」後,被告表示「我這邊有帶
來,國民黨委員提案在這邊…刪2億,這是提案的,陳玉
委員林思銘委員」、「這邊還有一個,中小企業發展
預算,刪了8.1億,都是中小企業的微型企業的這些,這也
陳玉珍委員林思銘委員提案。這兩個加起來,刪了超
過10億」(附表二編號㈡、㈢)、「那又凍結了什麼…這個
國民黨提案」等語(附表二編號㈣),有附件所示兩造不
爭執之系爭專訪逐字譯文可稽。依系爭專訪內容之言論脈絡
,可知被告係針對「在野黨講說,我們去年、今年刪掉的預
算,剛好可以來這次幫這個產業」、「國民黨傅崐萁總召
說,我們支持對產業合作、對產業的協助,但是去年刪了
1,400多億,剛好拿來支援產業」之國民黨預算政策,提出
大家要朝野合作,但是不要講那些倒果為因的話」、「如
果說要支持我們的中小企業,當初為什麼要刪中小企業的預
算呢?」等評論與質疑,續以「我這邊有帶來,國民黨委員
提案在這邊…」等語開始,緊接說明國民黨刪除、凍結預
算之提案。依其言論前後文脈絡,可知被告始終係針對國民
黨之預算政策提出其看法,並將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關於中央
政府預算案之相關提案,列為被告整體評論之範圍。
 ㈡依被告前揭評論整體觀之,被告提及「如果說要支持我們
中小企業,當初為什麼要刪中小企業預算呢」(附表二
號㈠),乃係就國民黨預算政策之可受公評事項,提出個人
質疑,於民主多元社會,此主觀意見陳述本應受言論自由之
保障。被告於「我這邊有帶來,國民黨委員提案在這邊…
」等語後,說明原告之系爭提案附表二編號㈡、㈢),核與
附表所示提案案由及說明內容概屬相符,足信經合理查證而
虛構。雖該部分言論使用「刪了8.1億」、「這兩個加起
來,刪了超過10億」等詞,然亦已表明僅係針對「國民黨
員的提案」所為陳述,無從逕認意在散佈「系爭預算案終因
系爭提案而大幅刪除」之事實。原告擔任立法委員代表
民行使參政權,其針對中央政府預算之職權行使,與公共利
益高度相關,其提案之當否(縱事後撤回),本應受公眾適
當之監督與檢視,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被告提
及系爭提案時,雖未一併說明提案業經撤回,然其關於系爭
提案之陳述既與主要事實相符,尚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
不差。被告針對原告確有提案之事實,將之列為被告整體評
國民黨預算政策之範圍,而就該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
復無用詞偏激之情事,應屬善意適當發表之言論,自應受
論自由之保障。至被告於評論時另論及國民黨提案凍結預算
部分(附表二編號㈣),其已表明「這個(凍結預算)是國
民黨提案」等語,未指摘原告以系爭提案凍結預算,此部分
自亦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言。
 ㈢依上說明,綜觀系爭專訪內容,被告整體而言均係針對國民
預算政策、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提案等可受公評事項,發表
其主觀意見。被告基於原告確有提案之事實,將之列為評論
範圍,善意適當發表附表二編號㈠、㈡、㈢所示言論,應受
論自由之保障,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至附表二編號㈣
言論與原告系爭提案無關,亦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言。從而,
原告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為回復名譽
之處分,自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為刊登啟事之回復名譽處
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一:
附表一編號㈠提案

附表一編號㈡提案

附表二
編號 言論內容 ㈠ 如果說要支持我們的中小企業,當初為什麼要刪中小企業預算呢? ㈡ 我這邊有帶來,國民黨委員提案在這邊,「中小企業新創企業科技運用計畫」刪減2億元,這個要幹嘛的,是要鼓勵民間創新平台,輔助民間的企業來做創新,刪2億,這是提案的,陳玉珍委員林思銘委員。 ㈢ 這邊還有一個,中小企業發展預算,刪了8.1億,都是中小企業的微型企業的這些,這也是陳玉珍委員林思銘委員提案。 這兩個加起來,刪了超過10億。 ㈣ 那又凍結了什麼?凍結了這個經濟部基金,是要扶植中小企業的培植,凍結了500萬。 那又凍結了什麼,這個就多了,凍結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的獎補助,這筆預算本來是32億,凍結多少?凍結20%,凍結了6.4億,這個國民黨提案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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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