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899號
TCDV,114,司促,2889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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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9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朱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宥緯於民國110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
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
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
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58,082元(含本金47,116元、利息10,966
元)及其中47,116元自民國114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8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116元 朱宥緯 民國114年08月10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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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