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1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洪婕桐即洪婉婷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時收取新台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台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三期。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
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時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連續
逾期二期時收取新台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台
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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