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671號
TCDM,114,金訴,267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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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弘燁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
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賴弘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6號判決宣
告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於114
年5月12日確定,有該判決、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見金訴卷第16、17、53至62頁)。從而,上開公訴意旨所
指被告犯行,與上開前經本院判決確定之案件,犯罪事實既
屬相同,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
及,依前揭說明,此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李少彣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其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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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