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208號
原 告 蔡依儒
訴訟代理人 張緣枝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本
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黃世賢及不詳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原告,致
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
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被告再依黃文賢指示,持黃文賢交付
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
如附表所示金額,再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予黃世賢,並自黃世
賢處收取經手金額1%之報酬,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來源及去向。被告上開不法行為,致原告合計受有新臺幣(
下同)35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無意見,請依法判決等
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3
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7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
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
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
或原因之行為。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
273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未直接對原告施用詐術,
然其參與詐騙集團,負責依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及轉
交贓款之工作,致原告受騙並匯款35萬元至附表所示帳戶內
,受有同額損失,促成該行騙者成功騙得原告35萬元,依上
開說明,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於原告所受上開損害,
自應負賠償責任。又無證據可證明原告所受上開損害,業經
該行騙者賠償或經強制執行並清償。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其35萬元,即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並無確定
期限,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
民國113年11月12日由被告親自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
(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卷第5頁),是原告請求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萬
元,及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
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且本件兩造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
出,自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入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蔡依儒 假投資 113年4月25日18時54分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5日18時58分至59分 共5萬元 遠東銀行愛買巨城B1 113年4月26日18時46分、54分 共20萬元 同上 113年4月26日18時56分至4月27日0時3分 共20萬元 遠東銀行巨城購物中心1F統一超商竹博門市 113年4月27日15時30分 10萬元 同上 113年4月27日15時38分至41分 10萬元 統一超商新站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