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69號
SCDV,114,消債清,6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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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怡芝


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前與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或在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不成
立之證明書,或前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後履行,但之後毀諾
之相關協商成立證明書及清償期數等相關毀諾資料影本。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並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
即112年9月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入(含工
作收入、各類社福補助等),及現在每月收入為何?如目前
在職,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
少?如為臨時工,亦請一併陳報每月工作日數每月收入分
為何,並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如目前無業,請
釋明目前未工作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提出保
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
,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七、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2
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為何?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
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
,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包含國內外)?如有
,命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或營業額資料,並說明營業及收入
情形。
十、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
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本件清算前置
調解聲請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十一、請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
租賃契約書。並應陳報現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是否負擔生
活開銷?未能負擔之原因為何?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扶養親屬?如有,該受扶養親屬及扶
養義務人為何人?並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
社會津貼、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
冊。
十四、請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五、請提出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
序仍應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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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