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陳協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協成於民國111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769元
(含本金21,710元、利息3,059元)及其中21,710元自民國1
14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10元 民國114年 08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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