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58號
SCDM,113,訴,458,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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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5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
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彥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3至40、42至52、54、55、57、58、64至66「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壹佰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參萬捌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彥槿於民國109年間起至112年間止,在址設新竹市○區○○
路0段00巷000○0號之「椰城公寓大廈社區(下稱本案社區)
」擔任「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案管委會)」總
幹事,負責處理本案社區之行政事務、修繕及財務等事項。
劉彥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犯
行:
 ㈠劉彥槿於109年間起至112年間止期間內不詳時間,接續在本
案社區內不詳地點,將附表「憑證」欄所示、實際上非用於
支付本案社區管理、營運費用之「匯出匯款憑證」或「取款
憑證」,夾帶於其他實際上有用於支付本案社區管理、營運
費用之憑證中,佯為請領款項以支付本案社區管理、營運
銷之用,交予本案管委會歷任主任委員審核,致本案管委會
歷任主任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憑證所載內容確係用於
支付本案社區管理、營運費用,而在上開憑證上蓋用本案社
區大、小章印文;劉彥槿再於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持已用印之上開憑證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商
銀)臨櫃申請匯款或提款,致國泰世華商銀之行員形式審查
後亦陷於錯誤,自本案管委會申辦、持用之國泰世華商銀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椰城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辦理匯款如附表「提匯金額(新臺幣)」欄所示金
額之款項至劉彥槿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任由劉彥槿提領
如附表「提匯金額(新臺幣)」欄所示金額之款項,劉彥槿
即以此等方式詐得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內、本案管委會
有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22萬8,060元(起訴書誤載
522萬8,090元)得手。
 ㈡劉彥槿為掩飾其上揭詐欺取財犯行,復於109年間起至112年
間止期間內不詳時間,接續在本案社區內不詳地點,於其擔
任本案管委會總幹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附表編號33至40、
42至52、54、55、57、58、64至66「偽造之支付憑單」欄所
示之「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支付憑單(下稱本案管委會
支付憑單)」各該欄位內,以電腦繕打方式填載不實之日期
廠商名稱、會計科目、金額及附表編號33至40、42至52、
54、55、57、58、64至66「偽造支付憑單之摘要內容」欄所
示摘要等內容,而以此方式登載不實事實於該等業務上文書
,表彰本案社區有附表編號33至40、42至52、54、55、57、
58、64至66「偽造支付憑單之摘要內容」欄所示用於本案社
區管理、營運費用支出等不實事項。劉彥槿另於109年間起
至112年間止期間內不詳時間,接續在本案社區內不詳地點
,將某內容真實之本案管委會支付憑單上、含有附表編號33
至40、42至52、54、55、57、58、64至66「偽造之署押」欄
所示本案管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
員等人及劉彥槿本人署押各1枚之「簽核欄位」部分剪下、
複印後,張貼在劉彥槿所製作上開內容不實之本案管委會
付憑單簽核欄位處套印,而以此方式偽造上開本案管委會
付憑單共25紙,表彰本案管委會主任委員等人已確認、簽核
各該支出款項等不實事項;劉彥槿並將上開偽造之本案管委
會支付憑單共25紙附於本案社區管委會帳冊內、供本案管委
會各該委員隨時查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33至40
、42至52、54、55、57、58、64至66「偽造之署押」欄所示
之人及本案管委會對於本案社區費用支出核銷、管理之正確
性。
  嗣本案管委會歷任主任委員劉彥辰柯智偉等人察覺有異,
經核對本案管委會支付憑單及上開國泰世華帳戶支出明細等
,並質問劉彥槿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彥辰柯智偉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劉彥槿所犯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劉彥槿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
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彥槿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他字第3644號卷【下稱他卷】第201頁至第203頁背
面、第207頁至第214頁背面、本院卷第39頁至第47頁、第53
頁至第60頁、第121頁至第130頁、第179頁至第185頁),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彥辰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
他卷第193頁至第194頁背面、本院卷第39頁至第47頁)、告
訴人柯智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第207頁至第214頁背面
)、本案社區管委會現任主委郭子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述(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0頁)大致相符,且有告訴人劉彥
辰提出之前揭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之存摺影本、各該匯出匯款
憑證或取款憑證影本、各該本案管委會支付憑單影本、對話
錄音譯文、本案管委會收支統計表影本、國泰世華商銀112
年10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72506號函暨所附前揭國
泰世華商銀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等附卷可稽(見他卷
第7頁至第76頁背面、第78頁至第92頁背面、第98頁至第190
頁背面),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核被告劉彥槿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附表編號33
至40、42至52、54、55、57、58、64至66「偽造之署押」欄
所示各該署押之行為,核屬其偽造私文書即附表編號33至40
、42至52、54、55、57、58、64至66「偽造之支付憑單」欄
所示本案管委會支付憑單共25紙之階段行為;而其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暨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續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暨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⒉起訴書所犯法條欄雖記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
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等語;然依前揭犯罪事
實欄暨附表所示,被告就本案所犯詐欺罪部分,應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中
,亦就此部分予以確認、更正(見本院卷第129頁),是起
訴書所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部分
,應係誤為贅載。至公訴意旨就被告犯行雖未論及刑法第21
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此部分與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告知上開罪名(
見本院卷第122頁),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
得併予審究,併此指明。
 ㈡罪數:
 ⒈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先後多次詐取附表「提匯金額(新
臺幣)」欄所示金額款項等行為,及多次行使附表編號33至
40、42至52、54、55、57、58、64至66「偽造之支付憑單」
欄所示偽造之本案管委會支付憑單等行為,顯然係基於同一
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偽造文書之目的,而以相同或相
似之方式陸續所為,且侵害法益相同,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⒉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等3罪,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
且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擔任本案管委會
幹事之機會,以前揭方式詐取財物,且為掩飾其犯行,竟以
前揭方式製作不實文書,並以套印方式偽造他人署押,致告
訴人劉彥辰柯智偉、本案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本案
管委會各該歷任委員之權益均受有重大損害,所為實屬不該
;又被告本案行使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暨偽造私文書共25紙
、偽造之署押共100枚,其詐取款項之金額共計則高達522萬
8,060元,其嗣後雖已償還9萬元予本案管委會(詳後述),
然本案管委會仍受有500餘萬元損害未獲填補,是被告所為
造成他人受有重大損害,實應嚴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
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然被告嗣後並未積極與告訴人
2人或本案管委會協談和解、賠償事宜,對於其行為造成告
訴人2人、本案管委會各該委員需額外付出勞力、時間處理
本案,迄今亦未有何具體賠償損失之舉,當難以其自白為過
度有利之量刑。爰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險或損害、詐取款項之金額、偽造文書暨署押之內容
與數量、告訴人2人與本案管委會現任主任委員郭子仁表示
之意見,及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等;另兼衡被
告自述其職業、離婚、有成年子女、無需撫養之人、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暨二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184頁)
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行為人用以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他人收受,則該物 非屬行為人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之偽造印文、署押應依刑 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 再對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3至40、42至52、54、 55、57、58、64至66「偽造之支付憑單」欄所示之本案管委 會支付憑單共25紙,雖係被告劉彥槿持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然既均經被告附於本案管委會帳冊內、供本案管委會各 該委員隨時查看,而已非被告所有或持有之物,自不得就該 等業務上文書暨私文書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僅就該等支付憑單上如附表編號33至40、42至52、54、55、 57、58、64至66「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100枚 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5項亦分別有明定。經查,被告為本案犯 行詐得之款項共計522萬8,060元,為其犯罪所得;而被告嗣 後已償還9萬元予本案管委會,此業據被告及本案管委會現 任主任委員郭子仁所述(見本院卷第129頁、第181頁至第18 2頁),是就被告已償還之9萬元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意旨,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所餘尚未償還之5 13萬8,060元(計算式:522萬8,060元-9萬元=513萬8,060元 ),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或其他法定得不予宣告沒收之



事由,自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陳芊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方式 時間 提匯金額 (新臺幣) 憑證 憑證所載款項用途 偽造之 支付憑單 偽造支付憑單之 摘要內容 偽造之署押 1 匯款 109年3月23日上午10時21分許 8萬9,970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元) 他卷第7頁背面所示匯出匯款憑證 無 無 無 無 2 匯款 109年5月4日上午9時42分許 9萬9,970元 他卷第8頁背面所示匯出匯款憑證 樹樺電子 無 無 無 3 匯款 109年5月25日上午9時16分許 8萬9,970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元) 他卷第9頁背面所示匯出匯款憑證 無 無 無 無 4 提款 109年8月3日某時許 9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5 提款 109年8月12日下午1時17分許 9萬元 他卷第10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化糞池清理 無 無 無 6 提款 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24分許 9萬元 他卷第11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清洗化糞池 無 無 無 7 提款 109年10月5日某時許 12萬5,000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8 提款 109年10月8日某時許 10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9 提款 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 10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10 提款 110年1月4日下午1時53分許 5萬4,000元 他卷第15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植栽移除 無 無 無 11 提款 110年2月3日下午1時38分許 8萬元 他卷第16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退裝潢保證金 無 無 無 12 提款 110年2月8日某時許 5萬8,000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13 提款 110年2月23日下午1時45分許 11萬元 他卷第18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植栽移植 無 無 無 14 提款 110年3月25日下午1時26分許 8萬6,000元 他卷第19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洗管費用 無 無 無 15 提款 110年4月7日某時許 4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16 提款 110年4月15日上午10時24分許 6萬8,750元 他卷第20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植栽費用 無 無 無 17 提款 110年4月23日某時許 4萬2,000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18 提款 110年5月7日某時許 5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19 提款 110年6月17日某時許 4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20 提款 110年6月25日某時許 4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21 提款 110年7月19日某時許 5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22 提款 110年7月26日某時許 4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23 提款 110年8月6日某時許 4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24 提款 110年8月24日某時許 4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25 提款 110年9月1日某時許 6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26 提款 110年9月9日某時許 8萬5,000元(其中2萬5,000元確實用於本案社區費用支出;詐欺金額為6萬元) 他卷第26頁所示取款憑證 購買禮券 他卷第27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110年區權會住戶獎勵出席禮券,共計250張每張面額100元(全聯)【此部分並無業務登載不實或偽造私文書情事】 無 27 提款 110年10月15日某時許 5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28 提款 110年10月25日某時許 6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29 提款 110年11月3日某時許 9萬6,000元 他卷第28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土地測量 無 無 無 30 提款 111年2月7日某時許 6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31 提款 111年2月10日某時許 5萬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32 提款 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24分許 6萬元 他卷第31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退裝保金 無 無 無 33 提款 111年3月24日某時許 6萬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32頁背面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111號樓頂防水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34 提款 111年3月30日某時許 5萬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33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121-9前花圃土流失補土且植栽蟲害處理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35 提款 111年4月8日某時許 6萬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34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退裝保金3戶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36 提款 111年5月9日上午10時47分許 10萬元 他卷第35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樓頂防水 他卷第36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購買防水材料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37 提款 111年5月20日某時許 8萬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37頁背面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魚池池底破裂滲漏至地下一樓,實施防水修補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38 提款 111年6月28日中午12時47分許 7萬5,000元 他卷第38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屋頂防水 他卷第39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頂樓防水材料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39 提款 111年7月19日某時許 9萬6,000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40頁背面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各棟樓頂廢棄隔熱磚及雜物清運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40 提款 111年7月22日某時許 16萬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41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地下室發電機房棄置廢棄物清運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41 提款 111年8月5日某時許 8萬7,000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42 提款 111年8月9日某時許 5萬8,000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43頁背面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花圃防水工程,水順管線從警衛室冒出,經查為花圃內電線管線破裂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43 提款 111年8月16日某時許 9萬7,000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44頁背面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魚池內電線管線滲漏,魚池水順管線流至花圃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44 提款 111年8月25日某時許 13萬8,000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45頁背面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社區後方樹木及雜草砍除及廢棄物清運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45 提款 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26分許 11萬5,000元 他卷第47頁所示取款憑證 汙水馬達4台 他卷第46頁背面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化糞池汙水馬達更換4台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46 提款 111年9月12日某時許 12萬800元 他卷第49頁所示取款憑證 排水溝疏通 他卷第48頁背面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社區汙水排放池排水阻塞疏通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47 提款 111年9月19日中午12時27分許 8萬7,000元 他卷第50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補牆壁破裂 他卷第50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游泳池外牆裂縫修補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48 提款 111年9月27日某時許 4萬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52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退裝保金2戶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49 提款 111年10月4日中午12時40分許 9萬5,000元 他卷第53頁所示取款憑證 外牆修補 他卷第52頁背面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地下室漏水修補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50 提款 111年10月14日某時許 8萬6,000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54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更換地下室汙水排放池汙水馬達2台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51 提款 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 8萬7,000元 不詳 不詳 他卷第55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123-2頂樓防水施作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52 提款 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2分許 7萬5,000元 他卷第57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防水工程 他卷第57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B1地下室天花板漏水安裝水盤75000元 「劉彥辰」、「柯智偉」、「陳玉屏」、「呂依倢」署押各1枚 53 提款 112年1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 6萬5,000元 他卷第58頁所示取款憑證 泥做斜坡 無 無 無 54 提款 112年1月6日下午2時10分許 8萬元 他卷第60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退裝保金 他卷第60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退裝保金4戶 「劉彥辰」、「柯智偉」、「黃韋翔」、「呂依倢」署押各1枚 55 提款 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32分許 8萬元 他卷第62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退裝保金 他卷第62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退裝保金4戶 「劉彥辰」、「柯智偉」、「黃韋翔」、「呂依倢」署押各1枚 56 提款 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34分許 9萬6,000元 他卷第63頁所示取款憑證 中庭花台施作 無 無 無 57 提款 112年1月16日下午2時39分許 7萬6,000元 他卷第65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樓頂防水 他卷第65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123-6-7頂樓防水材料76000元 「劉彥辰」、「柯智偉」、「黃韋翔」、「呂依倢」署押各1枚 58 提款 112年1月16日下午2時41分許 6萬元 他卷第66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退裝保金 他卷第66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退裝保金 「劉彥辰」、「柯智偉」、「黃韋翔」、「呂依倢」署押各1枚 59 提款 112年2月2日某時許 15萬4,700元 不詳 不詳 無 無 無 60 提款 112年2月2日上午9時52分許 9萬7,000元 他卷第68頁所示取款憑證 排水溝整修 無 無 無 61 提款 112年2月9日上午11時28分許 11萬8,900元 他卷第69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防水工程 無 無 無 62 提款 112年2月18日下午1時15分許 8萬8,000元 他卷第71頁所示取款憑證 植栽養護 無 無 無 63 提款 112年2月24日上午11時17分許 12萬4,000元 他卷第71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鐵門修繕 無 無 無 64 提款 112年3月3日上午10時37分許 4萬元 他卷第73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退裝保金 他卷第73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退裝潢保證金 「劉彥辰」、「柯智偉」、「黃韋翔」、「呂依倢」署押各1枚 65 提款 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58分許 4萬5,000元 他卷第74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購買植栽 他卷第74頁所示本案社區管委會支付憑單 退裝保金60000及機房馬達27000 「劉彥辰」、「柯智偉」、「黃韋翔」、「呂依倢」署押各1枚 66 提款 112年3月23日下午2時26分許 4萬2,000元 他卷第75頁所示取款憑證 清理排水溝 67 提款 112年4月7日下午2時55分許 8萬5,000元 他卷第76頁背面所示取款憑證 汙水清理 無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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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