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26號
PCDV,114,除,42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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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謝坤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郭國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114年3月31日 18,000元 EY753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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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