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謝坤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郭國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114年3月31日 18,000元 EY753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