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