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579號
CHDM,114,金簡,579,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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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嘉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9370、1258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原
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3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嘉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嘉佑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該他人有可能以
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
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其先依指示申請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再於民國113年12月
11、12日間,將其所申請開立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代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訊息之方式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使詐欺集團使用
上開帳戶遂行詐欺犯罪,暨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
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嗣該詐欺集
團所屬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
取得廖嘉佑上開帳戶後,分別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
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
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中,並轉帳一空,此
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
(一)被告廖嘉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
(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
所示告訴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同時觸犯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為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
減之。
(四)被告雖未獲有犯罪所得,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洗錢
犯行,而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
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預見將帳戶資料提供
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而仍
將其所有之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他人使
用,致告訴人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
正常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復參酌告訴人所受損失之金額
,且尚未與告訴人調解或和解成立;再衡被告自陳為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裝潢工程、半個月收入約2萬至3萬
元,未婚,育有1名幼子,須撫養小孩及父親之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匯入本案帳戶中之金額業經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轉匯一空, 有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憑,本案被告就該洗錢之財 物並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等行為,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 ,實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
(二)另被告亦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卷內亦無其他積極 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 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證據 匯款金額 1 俞詠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8日11時31分許前某時,在Facebook刊登投資訊息,經俞詠琇加入LINE與之聯繫,訛稱下載「新銳MAX」APP申請帳號即可儲值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俞詠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被告帳戶。 113年12月18日11時31分許 廖嘉佑申設於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俞詠琇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左揭遠東商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告訴人俞詠琇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申請書。 10萬3500元 2 呂歡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某日,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呂歡紜加入LINE投資群組與之聯繫,訛稱下載「富崴國際」APP申請會員即可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呂歡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被告帳戶。 113年12月18日11時37分許 廖嘉佑申設於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歡紜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左揭遠東商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告訴人呂歡紜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申請書。 109萬4985元 3 石詩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8日某時許,在Facebook刊登投資訊息,經石詩郢加入LINE與之聯繫,訛稱前往其提供之「樂恆」投資網站申請帳號即可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石詩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被告帳戶。 113年12月18日12時42分許 廖嘉佑申設於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石詩郢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左揭遠東商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④告訴人石詩郢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申請書。 32萬5500元 4 羅凱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8日某時許,在Facebook刊登投資訊息,經羅凱鴻加入LINE與之聯繫,訛稱前往其提供之「元翔」投資網站註冊即可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且參加抽籤可抽到上櫃股票,利潤更高云云,致羅凱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被告帳戶。 113年12月20日9時48分許 廖嘉佑申設於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羅凱鴻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左揭遠東商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④告訴人羅凱鴻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 20萬元 5 陳麗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0日12時5分許起,以LINE與陳麗珍聯繫,訛稱下載「瑞e控」APP,即可獲得優質標的賺錢,且合資抽未上市股票利潤可均分云云,致陳麗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被告帳戶。 113年12月20日11時4分許 廖嘉佑申設於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麗珍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左揭遠東商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④告訴人陳麗珍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申請書。 100萬元 6 王秀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中旬起,在Facebook刊登投資訊息,經王秀春加入LINE投資群組與之聯繫,訛稱下載「盈銓AI智慧股票」APP網站註冊即可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秀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被告帳戶。 113年12月23日14時20分許 廖嘉佑申設於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秀春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左揭遠東商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④告訴人王秀春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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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