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28號
PTDV,114,家繼訴,28,20251027,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對於數
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5款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
用之。本件原告起訴原以乙○○為被告(下稱其名),並聲明
:「㈠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起訴狀
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嗣於民國114年9月1日追加丙○○
為被告(下稱其名),最後並追加、變更訴之聲明為:「被
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更正後起訴狀附
表一所示方法分割」。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均係本
於主張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揭規定,
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
,與配偶丙○○育有長子甲○○、長女乙○○,共3人繼承,應繼
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渠等均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
,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因
系爭遺產迄今尚未分割,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及約定,惟兩
造間無法協議分割,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併請求為分割系
爭遺產。關於分割方式,則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分割,以謀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性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
 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丙○○則同意分割。 
 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繼承人丁○○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與配偶丙○○育有長子
甲○○、長女乙○○,共3人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渠等均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編
號1至8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因系爭遺產迄今尚
未分割,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及約定,惟兩造間無法協議
分割等情,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兩造之戶籍資料、
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車號查查詢車籍、存
款餘額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集保所資料等件可證,
丙○○則不爭執,乙○○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原告主張,堪認為真。
  ㈡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
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
,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
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
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
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共有
人因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協議即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
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
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
例要旨參照)。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
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
、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
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⒉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 
繼承,而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
的,故公同共有關係應屬暫時存在。而兩造就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前揭遺產亦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則身為繼承人之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
同共有之前揭遺產,依上開說明,自屬有據。原告主張
依兩造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本院考量被繼承人所
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為適當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末按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 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 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酌定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一:被繼承人丁○○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本院分割方法 1 ○○縣○○市○○街0號未保登建物全部 院卷第51頁 由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金錢部分兩造得各自領取。 2 臺灣銀行○○分行存款4,611,024元及其孳息 院卷第49頁 3 國泰世華銀行○○分行存款90元及其孳息 院卷第57頁 4 新光銀行○○分行存款90元及其孳息 院卷第55頁 5 中華郵政○○○○○郵局 存款2,998元及其孳息 院卷第53頁 6 國泰人壽全福101終身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30,902元及其孳息 由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金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91 股,價額10,513元及其孳息  8 機車一輛價值 20,000元(院卷第21頁) 由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擔之比例 1 丙○○ 3分之1 2 甲○○ 3分之1 3 乙○○ 3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