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A02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A03
被 告 A04
A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同表
「分配方式」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A04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甲○○(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112年5月
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均為甲○○之法定繼承
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又甲○○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
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方式
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A02、A05:同意原告分割方式。
㈡A03:附表一㈢債權編號1、2(下稱系爭債權)是伊向被繼承
人借錢,當時被繼承人沒有要寫借據,被原告知道後,被繼
承人才叫伊補寫借據,但已超過15年罹於時效,不應列入遺
產範圍,對附表一㈢編號3債權列入遺產範圍沒意見等語。
㈢被告A04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提出書狀:伊同意原告
遺產內容及分割方法等語。
四、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下列事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含除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且未見被告有不同意見,自堪信為真實。
㈡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⒈被繼承人甲○○於112年5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
⒉配偶乙○○(死亡,無繼承權),育有:原告(長女)、A03
(長男)、A04(次女)、A05(次男)、A02(三女)。
⒊兩造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㈢甲○○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
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因部分被告未到而無法調解,未
能達成協議分割,是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五、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
㈠系爭債權部分:原告主張被告A03於98年9月21日、98年11月2
0日及101年5月24日向被繼承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120萬元及472,045元,應列入遺產範圍加以分配等語,有
原告提出借據影本等件可證(見本院卷第69至73頁),A03
對有上開借款不爭執,然辯以:伊於98年向被繼承人的債務
已罹於15年時效等語。經查:兩造未爭執被繼承人對A03之
借款債權100萬元、120萬元及472,045元,堪認被繼承人對
被告A03有系爭債權存在。被告雖主張時效抗辯等語,然債
權及請求權為二種不同權利,縱使債權之請求權罹於時效,
亦僅使該債權成為自然債權,即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
權,並未排除債務人仍予以履行之可能,故債權人並非當然
喪失債權人之身分。是以,原告主張本件遺產範圍包含系爭
債權,尚屬妥適。
㈡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
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
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乃諭知如主
文第1項所示。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被告A04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本院審酌本件遺產之特性、兩造意
願及經濟效用,認為應依附表一所示之「分配方式」分割,
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
法,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由 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兩 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件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庭第二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
㈠存款
編 號 金 融 機 構 金 額 分配方式 1 第一銀行松山分行(帳號末3碼:466) 427元 一、均含孳息。 二、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帳號末3碼:175) 79,753元 3 臺北富邦銀行玉成分行(帳號末3碼:677) 1,759,091元 4 南港同德郵局(帳號末3碼:289) 3,055,662元 5 南港同德郵局(帳號末3碼:533) 157元 備註 見本院卷第31頁。 ㈡股票
編 號 名 稱 股 數 金額 分配方式 1 臺北富邦銀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AT級美元(帳號末3碼:413) 6247.7370股 571,892元 一、均含孳息。 二、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備註 見本院卷第31頁。 ㈢債權
編 號 項目 金 額 分配方式 1 對A03之借款債權 100萬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對A03之借款債權 120萬元 3 對A03之借款債權 472,045元 備註 借據見本院卷第69至73頁。
附表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繼權利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權利比例 1 A01 1/5 2 A02 1/5 3 A03 1/5 4 A04 1/5 5 A05 1/5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