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76號
SLDV,114,司促,9076,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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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蒲心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63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7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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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