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陳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078元,及其中新臺幣122
,876元,自民國100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債務人陳雅鈴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債務人迄100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9,078元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2,876元自100年5月21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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