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68號
KLDM,114,撤緩,6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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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諶敬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審簡字第43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
第509號、114年度執助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諶敬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諶敬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以
113年度審簡字第439號(112年度偵字第4151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113年4月
16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2年10月3日更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於114年6月26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併科罰金3萬元,於114年8月13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
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
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
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之戶籍現設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此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且目前於法務
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可佐,是受刑人所在地及最後住所地均在本院管轄區
域內,本院對於本案聲請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13年3月11
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439號(112年度偵字第4151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於113年4月16日確定在
案(下稱前案)。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2年10月3日更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新北地院於114年6月26日以114年
度金訴字第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3萬元,
於114年8月13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
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洵堪認定。從而,
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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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