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206號
CYDM,114,金訴,1206,2025102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櫻秀




選任辯護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84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920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林櫻秀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櫻秀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
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
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
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林櫻秀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9日至12日間某日,將其
申辦之嘉義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農會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信帳戶,與農會帳戶合稱本案2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提供給不詳之人。不詳之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
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
內,旋遭詐騙人士將款項領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
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櫻秀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被告皮夾內證件及卡片照片,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在職證明、調解筆錄。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
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
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本件部分被害人係遭三人以上或詐騙人
士於網際網路詐欺,該特定犯罪,並非普通詐欺。經比較新
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
定。  
四、對被告辯稱之駁斥:
  被告辯稱:我的提款卡連同寫密碼的紙條,放在皮夾外層但
遺失了等語。
(一)被告於第一次偵查時陳稱:我有郵局、中信、玉山、農會
的提款卡,郵局的密碼是0XXXXX,農會中信、玉山的密
碼我忘記了,因為很少使用。本案2帳戶提款卡,我是用
一個袋子裝起來,放在包包側邊等語(偵49號卷第17頁)
。其於第二次偵查時陳稱:我郵局的提款卡密碼是7XXXXX
農會中信、玉山的密碼我忘記了。(問:你郵局密碼
到底多少?)應該是7XXXXX。(問:你上次為何說是0XXX
XX?)那應該是0XXXXX,剛剛講錯了,因為我有改過等語
(偵49號卷第26-27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另表示:玉
山的提款卡沒有在使用等語(本院卷第84頁)。可知被告
除郵局提款卡密碼外,其餘提款卡之密碼均無法記得。甚
至連郵局提款卡,也有不同之密碼選項,被告亦無法確定
。然經本院當庭請被告自皮夾拿出郵局、玉山提款卡,其
上面均未貼有密碼之紙條。則何以不常使用之本案2帳戶
提款卡,卻特別貼上密碼?且既然被告除了郵局提款卡之
外,玉山提款卡及本案2帳戶提款卡,幾乎未再使用,則
何以玉山提款卡不連同本案2帳戶提款卡一併外放?或本
案2帳戶提款卡與玉山提款卡一併放入錢包
(二)參以目前社會上一般人防詐之意識高漲,欲為詐騙之人必使出相當之詐術,方能有所得,而財產犯罪之主要目的在取得財物,詐騙人士於對不特定多數人詐欺取財時,須確保能夠順利提領詐得之贓款,故衡情當使用已經帳戶所有人同意提供之人頭帳戶,斷無冒著詐欺取得贓款,卻因帳戶所有人掛失存摺或提款卡而無法提領、付出勞費卻無法實現犯罪利益之風險,使用他人非基於己意脫離持有(如遺失、被竊等)帳戶之必要。再由本件詐騙人士對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詐騙手段觀之,詐騙方式各有不同,有些甚至從113年1月起,就開始以各種話術取得被害人之信任,鋪陳許久。或者動用不同之帳號,以不同角色取信被害人。相較隨機詐騙,本件顯然投入高度之詐騙人力、時間成本,而帳戶作為收穫犯罪所得之最後一關,詐騙集團更無可能在未確保能順利取得詐騙成果(冒著帳戶所有人隨時去掛失、報警之風險)之情況下貿然使用。觀諸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詐騙人士於113年4月12日10時36分轉出新台幣(下同)15元後,旋於同日10時55分收到第一筆詐欺款項。農會帳戶則於同日10時31分轉出10元後,旋於同日10時53分收到第一筆疑似詐欺款項。則上開分別轉出15元、10元之行為,顯係在測試上開帳戶能否正常存提款項。自113年4月12日本案2帳戶測試成功時起,至同年月17日止,本案2帳戶每日均有數筆款項進入後遭提領,均連續提領6日。由上開提領贓款之歷程,足見詐騙人士對於該提款卡可順利提領贓款一情,已有相當之確保,否則斷無於歷程非短之期間內,將上開詐騙所得匯入掛失停用未定之帳戶內,及自上開帳戶提領而出。是本案2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既已為詐騙人士所確保使用,即應係被告直接或間接同意交由詐騙人士使用,使詐騙人士得以確保將詐欺款項匯入本案2帳戶乙節,要屬無疑。
(三)被告雖以中信帳戶係用來繳納保費,不可能交給別人使用
等語。惟觀交易明細,本案2帳戶於當時均非用以領取補
助、薪水、收受款項等會有資金進入之帳戶。縱使被告確
實每季需轉帳入中信帳戶,並由中信帳戶自動扣繳保費。
然保費未能順利扣款,也不會因此導致保險立即失效。被
告仍可以其他帳戶扣款或至便利商店繳納保費,維持保險
契約。此顯與帳戶內會有薪水或其他收入固定入帳,而不
可能將帳戶交出導致自己受有損失之情況有別。是以,被
告上開辯稱,均不足採。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詐
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
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
悉詐騙人士係以網際網路散布方式詐騙被害人,爰就幫助加
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
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江金星移送併辦,檢察官
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證據 1 A0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3日起,以LINE暱稱「站點客服中心」向A01佯稱可以幫忙下單買賣無人機從中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3日11時55分許-1萬元 農會帳戶 A01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3、15-17、24-26頁) 113年4月15日13時24分許-2萬1000元 2 A0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起,以LINE暱稱「Kevin」、「八星國際客服」等向A02佯稱可於「八星國際」博弈網站下注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3日12時32分許-1萬元 農會帳戶 A02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3、30-32、43-74、75、76頁) 3 A0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初起,以LINE暱稱「珮霏」、「財物部門客服」等,向A03佯稱可以幫忙下單買賣無人機從中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3日19時10分許-3萬1700元 農會帳戶 A03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3、78-80、90頁背面-91、93-101頁) 4 A0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1日起,以Instagram暱稱「yuting418112」、LINE暱稱「婷婷」、「小幸運」、「官方在線客服」等,向A04佯稱可以幫忙下單買賣無人機從中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6日9時2分許-1萬2000元 農會帳戶 A04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4、105-106、112-112頁背面) 5 A05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7日10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Lala Saj」佯裝房東,刊登租屋資訊於臉書社團「成大租屋 嗷ㄨ嗷ㄨ」,待A05之女兒瀏覽該訊息聯繫後,再以LINE暱稱「蘭妹」向A05佯稱預付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7日10時54分許-1萬元 農會帳戶 A05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文字檔及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卷23號第14、115-116、120頁背面-127) 6 A06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6日起,佯裝房東刊登租屋資訊於臉書社團花蓮市租屋專區」,待A06瀏覽該訊息聯繫後,再以LINE(ID:cheerful128)向A06佯稱預付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7日13時10分許-1萬6000元 農會帳戶 A06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貼文截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照片、存摺封面照片、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4、130、134頁) 7 A0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7日10時許,佯裝房東登租屋資訊於臉書社團,待A07瀏覽該訊息聯繫後,再以LINE暱稱「L」向A07佯稱預付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7日13時36分許-2萬4000元 農會帳戶 A07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及截圖、空白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臉書貼文截圖、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4、137-138、143-149頁) 8 A08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4日起,以Messenger暱稱「吳國昌」向A08佯稱從事電商買賣賺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2日10時55分許-3萬元 中信帳戶 A08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影本、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1、154-156、176頁) 9 A0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初起,以Instagram暱稱「陳若瑜(小瑜)」向A09佯稱可以可以幫忙下單買賣無人機從中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2日12時08分許-1萬2650元 中信帳戶 A09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1、179、182頁) 10 A10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阿志」向A10佯稱可教導下注香港六合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3日10時15分許-3萬元 中信帳戶 A10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1、184-185、190、193、195-200頁) 11 A1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X」與A11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向A11佯稱因其帳戶無法使用,請A11加入LINE暱稱「CSD」之人為好友,協助其在博弈平台還錢云云,致A11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5日12時53分許-1萬元 中信帳戶 A11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2、202-203、215-217頁背面) 12 A1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7日起,以英語學習軟體Tandem暱稱「李岳輝」、LINE暱稱「卡來富」向A12佯稱可教導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7日10時12分許-3萬元 中信帳戶 A12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書面陳述資料、交易明細(警23號卷第12、219-221、242-248頁背面) 113年4月17日10時25分許-1512元 13 A1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某日起,以交友軟體Pairs結識A13,復以LINE暱稱「邱小嘉」向A13佯稱可投資香港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支付稅金及保證金始得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7日10時57分許-3萬元 中信帳戶 A13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4號卷第12-14、19、22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