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原簡字,114年度,45號
CCEV,114,潮原簡,4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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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原簡字第45號
原 告 張錦紅

被 告 潘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4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已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
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
犯罪權限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
,並掩人耳目,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將其交付之金融帳戶用以
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9月30日20時
47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鹿維門市,將
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送予通
訊軟體LINE (下稱LINE)晦稱「林」之人,再以LINE傳送
提款卡密碼(下稱系爭帳戶資料),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使
用系爭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
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13年1
0月6日,佯裝原告友人向其借款,致其陷於錯誤,於113 年
10月6日14時38分、15時11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3萬8千元,共計6萬8千元至系爭帳戶,以此方式製造
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
所得(下稱系爭犯行)。
 ㈡被告所為系爭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本院以114年度原
金簡字第38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觸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在案(下稱系爭
刑事案件)。綜上,原告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8千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為系爭犯行,且經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
刑確定在案等情,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在卷可參,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另被告經本院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堪採信。而
被告所為系爭犯行,業已觸犯上揭罪名,並經系爭刑事案件
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致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失6萬8千元,
則參諸上揭民法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責任。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6萬8千元,及依據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
項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而本件並無其他訴
訟費用,自毋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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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