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2977號
PCEV,114,板補,297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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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77號
原 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瑄



原 告 洪○翎


法定代理人 洪○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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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