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883號
原 告 蔡沛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翔竣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