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鄭穎穎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渼笛科多元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40,274元(含本金4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7
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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