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736號
PCEV,114,板簡,736,2025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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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736號
原 告 吳其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月琴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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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