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支付命令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2752號
PCEV,114,板簡,275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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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752號
原 告 周丹
被 告 王欽平
范凱維
林嘉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未補正訴之聲明:
㈠、按簡易事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428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亦有明文。是原告提起民事簡易訴訟,其起訴狀
未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屬起訴不
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
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㈡、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關於事實之部分未記載訴之聲明,
本院無從判斷審理範圍,故原告有補正訴之聲明的必要。
㈢、因本院難以明瞭本件的訴之聲明,故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
日裁定內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該裁定
業於同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
迄今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原告提起訴訟,必須將訴之聲明具體化使法院可特定審判範
圍,此係原告之義務,而非起訴後將自己責任內的工作就逕
行交給法院辦理,而藉此豁免自己應盡之義務,縱然法律實
務執行上有細節清楚如何辦理,也應該盡自己之責任,例
如找尋民間法律專業人士詢問如何辦理,而非逕予將此開事
務推由法院辦理,法院是中立的審判機關,並非原告辦理法
律訴訟事務之代理人。原告可待訴訟要件均辦理完畢後,再
另行起訴,併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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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