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2559號
PCEV,114,板簡,2559,202510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59號
原 告 郭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依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149,000元本息,經
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828號受理在案;嗣被告涉犯
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013、1016
號刑事判決無罪,本院刑事庭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前述判決及裁定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本件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既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已如前
述,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
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