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321號
PCEV,114,板簡,132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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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321號
原 告 李麗珍
訴訟代理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梅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1,205元(包含確認本票所衍
生之利息債權也不存在之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70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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