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被 告 江凌萱(原名:許雅芬)即嘉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
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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