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122號
PCEV,114,板簡,112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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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被 告 江凌萱(原名:許雅芬)即嘉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
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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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