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3692號
PCEV,114,板小,369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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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692號
原 告 繆羽
被 告 邱玉茹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大溪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
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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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