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856號
PCEV,114,板小,285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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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8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李詩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992元,及其中新臺幣4,549元自民國1
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暨其
中新臺幣42,389元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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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