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834號
PCEV,114,板小,283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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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834號
原 告 張辝乃

被 告 李泓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自己並無為原告購買安裝冷氣之意
,仍自民國112年3月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犯意,佯至原告住處進行勘察後訛稱:可為其購買安裝
格立牌冷氣云云,並出示冷氣機目錄予原告,且於112年6月
7日,在原告住處與其共同書立切結書,約定將於112年6月1
2日前將冷氣安裝完畢,以此取信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
分別於112年5月30日、112年6月7日,在原告住處內,交付
現金新臺幣(下同)16,500元、15,000元予被告。嗣被告均
未實際為原告動工,原告始悉受騙。另依被告簽署之切結書
記載「…,如未能如期完工或品質不良,則視同違約,並加
倍賠償,…」等語,故請求被告賠償63,000元。為此,爰依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
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243號刑事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李泓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
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又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系爭切結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由被告負擔。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 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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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