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761號
PCEV,114,板小,176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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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761號
原 告 王秋圓
被 告 李宗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85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
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
本意,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10
月6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板信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12年9月間與原告聯繫,佯以可至
投資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6
日9時34分許,依指示匯款1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轉匯
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去
向,原告因此受有10萬元損害之事實,業據本院113年度審
金訴字第2766號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又本件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二、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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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