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258號
PCEV,114,板小,1258,202510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黃雁

被 告 陳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以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㈠、被告在民國113年12月2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行經新北市○○區○道0號47公里300公尺處北側向中內 側,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汽車受損 。
㈡、原告因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36,200元。二、原告所主張之損失,業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修 護明細表等件為證,佐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其 他書狀答辯,堪信原告主張之損失屬實,故應認原告本件主 張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