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劉思伯
輔 助 人 邱郁珺
被 告 黃威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其交付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是因為被 詐欺集團監禁、強搶帳戶,被告依詐欺集團的指示將原告的 帳戶當作收受贓款之用,原告因此而陷入刑案,並因為該刑 案需要賠付被害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原告因此請求被 告償還前開之50,000元,且另行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0元。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述說之主張是他因為被詐欺集團監禁、強 搶帳戶才導致其帳戶被詐欺集團使用,然根據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0號判決之記載,原告係坦承犯罪, 即對於其係主動交付帳戶資料給詐欺集團之事實是承認的( 本院卷第69-71頁),後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跟原告確認,原 告亦自陳:我有承認我交付帳戶等語(本院卷第98頁),基此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所主張的事實與卷內證據並不相符,其 主張難以採信,故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