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張靜梅
再審被告 簡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嗣本院於民國1
14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9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
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
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