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368號
PCEV,113,板小,4368,2025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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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上 訴 人 吳宥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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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