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71號
移
被 移送 人 余○量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余○明
林○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4月24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441662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余○量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1
,000元,並於處罰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4年3月30日下午4時21分起至114年4月2日下
午10時2分止。
(二)地點:新北市永和區被移送人住所(詳卷)。
(三)行為:多次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警員林耕儀114年4月3日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民
眾無故撥打110專線勸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新生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資料、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
、家庭暴力通報表。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
罰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前於114年
3月30日下午4時21分、50分、5時0分、8分、32分、7時5分
、8時31分、9時4分許,因向家人討不到零用錢,8次無故撥
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經派出所員警到場表示無法介入協商
零用錢問題,並開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民眾無故撥打11
0專線勸導單;被移送人仍不聽勸阻,於114年3月31日下午9
時10分、10時54分、114年4月1日上午0時3分、下午9時19分
、23分、114年4月2日上午12時25分、下午8時48分許,再因
向家人討不到零用錢,7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經派
出所員警到場表示無法介入協商零用錢問題,再次開立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民眾無故撥打110專線勸導單;被移送人
仍不聽勸阻,於114年4月2日下午10時2分許,再次無故撥打
110警察報案專線,經警員到場並無需要協助之情事。是核
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行為
,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四、另按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是行為人縱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
之少年,仍得依本法處罰之。查被移送人於行為時為14歲以
上未滿18歲之人,有其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其所為本案違
序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
減輕其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動機、對於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處罰,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其法定代理 人加以管教。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