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4年度,604號
CHEV,114,彰簡,60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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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簡字第604號
原 告 鐘欣怡
訴訟代理人 林良宜
被 告 陳彥誠

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8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3,45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3,456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間加入訴外人許智凱、洪亦
暘所屬之詐騙集團,由被告擔任提款車手。嗣被告即與許智
凱、洪亦暘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故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成員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
如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原告,導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如附
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2萬
3,456元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許智凱於113年1月20
日前往被告之住處,將如附表所示之帳戶金融卡交付予被告
,並由洪亦暘於翌(21)日駕駛車輛搭載許智凱被告至如
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後,被告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
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將之與該金融卡交予許智凱。故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
2萬3,456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3,45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若要賠償,要等被告出監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1
4訴426卷第57頁),並由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6
號刑事電子卷宗核閱屬實,且本院刑事庭就上開事實,亦
以114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被告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及一般洗錢罪有罪在案(見本院卷第13至22頁),故堪
認上開事實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被告許智凱、洪亦暘、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故意聯絡,透過分工合作方式共同詐欺原
告,使原告陷於錯誤,匯款12萬3,456元至如附表所示
帳戶,再由被告予以提領等節,業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
被告自應與許智凱、洪亦暘、其他詐騙集團成員負故意
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
遭詐騙之12萬3,456元,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請求被告給付12萬3,4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4年5月14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關於假執行之說明原告勝訴部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又原告就其勝訴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然此僅是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故毋庸為准駁之諭
知。
六、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
移送前來,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本無徵收
裁判費,且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自無庸為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明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原告 於113年1月20日上午10時4分許,以LINE暱稱「賣貨便」與原告取得聯繫,佯稱:須依指示匯款,以解決訂單凍結問題等語,導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1日上午11時15分許,12萬3,456元 方靖宜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21日上午11時21分許,2萬元 彰化縣○○鄉○○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埔鹽店 113年1月21日上午11時22分許,2萬元 113年1月21日上午11時26分許,2萬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之埔鹽鄉農會 113年1月21日上午11時27分許,2萬元 113年1月21日上午11時27分許,2萬元 113年1月21日上午11時28分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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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