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399號
KSDV,114,司促,15399,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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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9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煒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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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