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894號
KSDM,114,簡,389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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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德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8249號、第11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德倫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李德倫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最末行補充為「轉入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達到
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並將附表更正
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
 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即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
,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上限,即受原第14條第3項
科刑限制,而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此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
」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
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
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
 ⒊從而,本案被告所涉幫助洗錢之財物既未達1億元,且於偵查
中否認犯行而無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說明
,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
,倘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論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
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經綜合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之相關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經查,被告雖將其所有之本案4帳戶資料交由詐欺集團遂
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
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附表所示告訴人江映霞等17人
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
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4帳戶
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江映霞等17人之財產,並使該集
團得順利自本案4帳戶提領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
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論處。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交付金融帳戶予犯
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贓款金流
,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
江映霞等17人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且江映霞等17人受
騙匯入之款項,經詐欺集團提領後,便加深追查其去向之難
度,切斷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被告所為應予非
難;兼衡被告否認犯行及迄今未與江映霞等17人和解或調解
之犯後態度、江映霞等17人遭詐騙之金額暨被告係提供4個
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等犯罪情節,並考量被告如法院前
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行為後,(舊)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規定,固於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按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而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 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 別法之規定。故本件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洗錢 防制法第25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理由乃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 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 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查江映霞等17人所匯入本 案4帳戶之款項,係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控制下,且經他人 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是本案並無查獲任何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尚無從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 罪所得,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案告訴人一覽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1 江映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志勇」向江映霞佯稱:下載「商越商城」app, 先支付客戶訂單貨款,廠商出貨,客戶付款後,即可獲得商品20%差價之回饋,保證獲利等語,致江映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8日14時20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113年3月8日14時20分許 5萬元 2 洪民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向洪民元佯稱:下載「聚星」博弈網站,依指示下注保證獲利等語,致洪民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8日12時41分許 8萬元 彰銀帳戶 3 黃家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佳琪」向黃家興佯稱:投資代購商品,買賣保證獲利等語,致黃家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9日11時57分許 2萬元 彰銀帳戶 4 蔡玉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魏子涵」假冒友人向蔡玉蕾佯稱:急需借錢等語,致蔡玉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2時43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5 王志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11時2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若飛」假冒友人向王志偉佯稱:急需借錢等語,致王志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3時17分許 4萬6,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6 魏子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12時4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魏紫伶」假冒親友向魏子涵佯稱:急需借錢等語,致魏子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2時48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3年3月10日13時3分許 3萬元 7 邱岢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14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親友向邱岢玟佯稱:急需借錢等語,致邱岢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4時25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8 林怡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ELLa」向林怡汝佯稱:下載「SJTZpro」app,依指示申購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林怡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7日11時10分許 18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9 江坤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坤穎佯稱:投資「金彩539」,保證包中等語,致江坤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9日10時57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3年3月9日11時許 5萬元 10 林家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7日,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張永淳」向林家弘佯稱:以4萬元交易帝舵手錶等語,致林家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8日15時48分許 4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 黃穗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萬輝」向黃穗豐佯稱:投資「金彩539」,保證包中等語,致黃穗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8日14時許 7萬元 郵局帳戶 12 杜丕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屬名客服熱線小劉」向杜丕廉佯稱:投資「金彩539」,保證包中等語,致杜丕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7日10時許 17萬6,000元 郵局帳戶 13 戴聖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9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萱」向戴聖芬佯稱:下載APP儲值搶單,可賺取傭金等語,致戴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9日17時58分許 4萬零元 玉山帳戶 113年3月9日18時27分許 4萬元 14 劉沛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俊誠」向劉沛均佯稱:下載「Mitrade」app,投資期貨保證獲利等語,致劉沛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9時8分許 3萬元 玉山帳戶 15 李建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佳妮」向李建璋佯稱:下載「賣家控制台」app,投資網站商品買賣保證獲利等語,致李建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4時34分許 2萬元 玉山帳戶 16 李宜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璋主任」向李宜萱佯稱:參加社群網站INSTAGRAM活動中獎,撥款時其帳號遭金管會鎖定,須按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李宜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2時17分許 5萬元 玉山帳戶 113年3月10日12時18分許 5萬元 17 洪秀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雅芳」向洪秀美佯稱:下載投資「誠實」APP,依指示申購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洪秀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8日13時8分許 17萬元 玉山帳戶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249號                  114年度偵字第11880號  被   告 李德倫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德倫能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 於縱他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供為詐欺財物款項進出使用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證據 證明其明知或可得而知係幫助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於民 國113年3月4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門市,以統一超商宅急便寄送之方式,將其申設之彰化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 世華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金融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美婷」之人,再以LINE告知密碼 ;嗣「陳美婷」與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江映霞洪民 元、黃家興、蔡玉蕾、王志偉魏子涵、邱岢玟、林怡汝、 江坤頴、林家弘、黃穗豐杜丕廉戴聖芬劉沛均、李建 璋、李宜萱洪秀美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 之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入上開帳戶,以掩飾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江映霞洪民元、黃家興、蔡玉蕾、王志偉魏子涵、 邱岢玟、林怡汝江坤穎、林家弘、黃穗豐杜丕廉、戴 聖芬劉沛均李建璋李宜萱洪秀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洪民元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德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於113年3月3日12時許,在家裡看見社群網站臉書交友訊息,認識暱稱「陳美婷」及「陳慧嫻」2人,我們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我跟「陳美婷」、「陳慧嫻」只是普通朋友關係,不是男女朋友,「陳美婷」表示她在日本跟先生離婚後要回台灣居住,在台灣沒有金融帳戶,要將錢匯給我代收,而「陳慧嫻」是表示要從越南回台灣定居,她在台灣沒有金融帳戶,也是要將錢匯給我代收,後來我就接到LINE顯示「金管會國際業務處張處長瑞鵬」的通知 ,說我提供的帳戶沒有外匯功能,「陳美婷」、「陳慧嫻」無法匯款給我,金管會要我將金融卡寄給他們審核設定,我於3月4日給「陳美婷」匯款的彰銀、郵局、國泰世華、玉山帳戶4張金融卡,又於3月6日寄出給「陳慧嫻」匯款的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張金融卡,總共寄出7張金融卡等語。 2 ①告訴人江映霞洪民元、黃家興、蔡玉蕾、王志偉魏子涵、邱岢玟、林怡汝江坤穎、林家弘、黃穗豐杜丕廉戴聖芬劉沛均李建璋李宜萱洪秀美於警詢時之指述。 ②告訴人江映霞等17人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告訴人江映霞等17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3 彰銀、國泰世華、郵局、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各1份。 ⒈本案彰銀、國泰世華、郵局、玉山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之事實。 ⒉告訴人江映霞等17人遭詐欺而匯款至彰銀、國泰世華、郵局、玉山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被告李德倫雖執前詞置辯,並提出其與LINE暱稱「陳慧嫻」 、「金管會國際業務處張處長瑞鵬」、Facebook暱稱「葉 蜜蜜」等人之對話紀錄為佐。惟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 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 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密碼等資料 交付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者具相當之信賴關係,並謹慎瞭 解查證其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實無任意交付他人使用之理 。被告自承透過網路認識暱稱「陳美婷」、「陳慧嫻」等人 ,在現實生活中亦從未碰面,對於其等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聯繫方式均一無所知,且在網路上認識之時間甚短,是難 認被告對「陳美婷」、「陳慧嫻」等人有何密切親誼關係或 信任基礎可言,是被告辯稱辯稱其因對方匯款需求始提供金 融卡供對方使用云云,顯與一般社會經驗不符;又金融帳戶 之交易紀錄係留存於金融機構內,非存放於金融卡內,倘交 易出問題需查詢相關紀錄,僅需向金融機構調閱即可,並無 寄交金融卡至金管會進行審查之必要,被告對於對方所提出 如此違悖常情之要求,應能合理判斷對方僅係為取得人頭帳 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被告竟未向金管會查證要求寄送金融 卡審查之真偽,僅透過LINE聯繫,即輕率將本案彰銀、國泰 世華、郵局、玉山帳戶,連同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高 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7張金融卡及密碼 交付自稱「金管會國際業務處張處長瑞鵬」之人,容任該 不具特別信賴關係之第三人任意使用,堪認被告顯係抱持縱 使犯罪結果之發生,仍不違其本意之心態,其主觀上有幫助 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幫助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 故意,至為明確。被告於偵查中所辯顯係臨訟飾卸、脫免罪 責之詞,委難採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 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務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為5年有期 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19條第1 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檢察官 劉慕珊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江映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志勇」向江映霞佯稱:下載「商越商城」app, 先支付客戶訂單貨款,廠商出貨,客戶付款後,即可獲得商品20%差價之回饋,保證獲利等語,致江映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8日14時20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113年3月8日14時20分許 5萬元 2 洪民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向洪民元佯稱:下載「聚星」博弈網站,依指示下注保證獲利等語,致洪民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8日12時41分許 8萬元 彰銀帳戶 3 黃家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佳琪」向黃家興佯稱:投資代購商品,買賣保證獲利等語,致黃家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9日11時57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4 蔡玉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魏子涵」假冒友人向蔡玉蕾佯稱:急需借錢等語,致蔡玉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2時43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5 王志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11時2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若飛」假冒友人向王志偉佯稱:急需借錢等語,致王志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3時17分許 4萬6,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6 魏子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12時4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魏紫伶」假冒親友向魏子涵佯稱:急需借錢等語,致魏子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2時48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3年3月10日13時3分許 3萬元 7 邱岢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14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親友向邱岢玟佯稱:急需借錢等語,致邱岢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4時25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8 林怡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ELLa」向林怡汝佯稱:下載「SJTZpro」app,依指示申購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林怡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7日11時10分許 18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9 江坤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坤穎佯稱:投資「金彩539」,保證包中等語,致江坤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9日10時57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3月9日11時許 5萬元 10 林家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7日,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張永淳」向林家弘佯稱:以4萬元交易帝舵手錶等語,致林家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4月8日15時48分許 4萬元 玉山帳戶 11 黃穗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萬輝」向黃穗豐佯稱:投資「金彩539」,保證包中等語,致黃穗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8日14時許 7萬元 玉山帳戶 12 杜丕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屬名客服熱線小劉」向杜丕廉佯稱:投資「金彩539」,保證包中等語,致杜丕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6月7日10時許 17萬6,000元 玉山帳戶 13 戴聖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9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萱」向戴聖芬佯稱:下載APP儲值搶單,可賺取傭金等語,致戴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9日17時58分許 4萬零10元 玉山帳戶 113年3月9日18時27分許 4萬零10元 14 劉沛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俊誠」向劉沛均佯稱:下載「Mitrade」app,投資期貨保證獲利等語,致劉沛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9時8分許 3萬元 玉山帳戶 15 李建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佳妮」向李建璋佯稱:下載「賣家控制台」app,投資網站商品買賣保證獲利等語,致李建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4時34分許 2萬元 玉山帳戶 16 李宜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璋主任」向李宜萱佯稱:參加社群網站INSTAGRAM活動中獎,撥款時其帳號遭金管會鎖定,須按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李宜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10日12時17分許 5萬元 玉山帳戶 113年3月10日12時18分許 5萬元 17 洪秀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雅芳」向洪秀美佯稱:下載投資「誠實」APP,依指示申購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洪秀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3月8日13時8分許 17萬元 玉山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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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