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4年度,252號
TPHV,114,上易,252,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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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邱聖喬
上 訴 人 簡麒祐
被 上訴 人 常峻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8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本院於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邱聖喬簡麒祐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邱聖喬簡麒祐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簡麒祐(下稱簡麒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邱聖喬(下稱邱聖喬)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邱聖喬主張:
 ㈠伊與訴外人楊宜真於民國112年3月10日結婚,與被上訴人常
峻瑋(下稱常峻瑋)原均任職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網家資訊公司),均相互認識,常峻瑋亦知悉楊宜
真為伊之配偶,然常峻瑋於112年11月12日起至同年月18日
間,與楊宜真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互傳親密訊息,
且大部分均於深夜或凌晨時所傳送,互道晚安,甚且於深夜
通話長達一小時,其等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下稱系爭對
話)顯已逾一般朋友分際之不正常往來,嚴重侵害伊之配偶
權。
 ㈡又簡麒祐楊宜真於113年4、5月間均任職於酷澎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酷澎公司),惟邱聖喬於113年4月30日發現簡麒祐
楊宜真楊宜真之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住所
外,互動親密,經與簡麒祐聯繫後,簡麒祐亦承認其與楊宜
真間有逾越一般朋友分際之不正常交往,簡麒祐承諾不再與
楊宜真互動交往,並同意賠償邱聖喬6萬元,分兩期於每月1
0日各給付3萬元,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兩造並簽立「
妨害家庭及侵害配偶權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惟
簡麒祐並未依約履行。詎於113年5月3日再次發現簡麒祐
楊宜真於公司外,互動親密,包含牽手、擁抱、互相依偎等
,顯逾一般朋友分際之不正常交往,嚴重侵害邱聖喬之配偶
權。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系爭和
解書,求為判命:⒈常峻瑋應給付邱聖喬3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⒉簡麒祐應給付邱聖喬36萬元,及
其中6萬元部分,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其餘3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常峻瑋則以:伊於112年10月間任職於網家資訊公司,楊宜
真並未告知已與邱聖喬結婚,致伊以為邱聖喬楊宜真間僅
為男女朋友,且於伊剛入職時,乃楊宜真主動接近聊天,伊
因此對其產生好感,而於112年11月10日間主動加楊宜真之L
INE,然雙方認識迄今,溝通聊天均僅使用LINE,且聊天內
容大多為工作內容及少量同事間聊天內容,並無實際親密行
為,亦未曾有單獨約會或相處之情況,聊天內容亦無任何逾
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話語,並無侵
邱聖喬之配偶權。又伊與楊宜真以LINE聊天不久後,邱聖
喬竟於112年11月18日突然以電話聯繫伊出面處理所謂「侵
害配偶權」之情事,並不當要求伊簽署高額賠償之協議書,
惟伊根本無任何逾越分寸之情事,遂拒絕簽署,後上網搜尋
方發現邱聖喬楊宜真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
字第735號判決,認定其等曾共同侵害他人之配偶權,而有
侵害他人配偶權之不良紀錄,本件亦有坊間「仙人跳」違法
求償之情事。是邱聖喬請求恐有不當動機,應為無理由。縱
認伊有侵害邱聖喬之配偶權,惟其應基於家庭倫理道德負責
約束楊宜真,卻放任楊宜真不當誘惑公司同事,亦須就楊宜
真之不當行為,負擔百分之百與有過失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  
三、簡麒祐未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四、原審為邱聖喬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命簡麒祐應給付邱聖
喬12萬元,及其中6萬元自113年5月11日起,其餘6萬元自11
3年7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依
職權宣告得假執行及附條件免為假執行,另駁回邱聖喬其餘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邱聖喬僅就請求常峻瑋給付之敗訴部
分,聲明不服,提起一部上訴(其餘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
服)。簡麒祐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邱聖喬
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邱聖喬後開第二項之訴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常峻瑋應給付邱聖喬1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㈢簡麒祐之上訴駁回。簡麒祐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
簡麒祐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邱聖喬在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常峻瑋答辯聲明:邱聖喬之上訴駁
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邱聖喬主張常峻瑋明知其與楊宜真間具婚姻關係,仍於112年
11月10日至同年月18日間,與楊宜真傳遞超乎正常交誼之親
密、挑逗之系爭對話,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侵害邱聖喬
配偶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LINE對話
紀錄為稽(見原審卷第1至第37頁)。惟為常峻瑋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自明。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
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
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
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基於身分關係
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然而,侵害配偶權之行
為,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惟配偶於婚後仍各自保有獨立
他人社交往來之權利,然仍需其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且須情節重大,始非法之所許,
而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婚姻
關係締結後,因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
福之義務,則一般男女之社交行為雖受一定限制,然於婚姻
忠實義務之層面,侵權行為法的保護不應超過貞操義務之範
圍,在不違反貞操義務之下,任何人與他人之交往行為,不
論其程度如何、與社會主流道德觀念是否相符、亦不論交往
雙方是已婚之人或無配偶者,均不構成配偶權之侵害。職此
,則倘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界限,例如,單獨偕異性同
宿、深夜共處一室等,固應評價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
,並視其情形之輕重,予以法律上之非難;反之,倘僅有曖
昧內容之通訊(例如常見之LINE對話)、會面、聚餐等行為
,仍屬個人人格自由不受約制之範疇,自難認為侵害配偶權
,以免過度限縮夫妻各自之主體性及人際交往自由。 
 ⒉邱聖喬主張其與楊宜真於112年3月10日結婚,嗣於113年5月6
日離婚,因兩人知悉公司婚假及結婚禮金須於結婚登記3個
月內申請之規定時已逾越期限,為爭取權益及禮金補助,遂
於112年12月19日、113年1月3日先後辦理離婚、結婚登記,
並於113年1月10日提出婚假申請後,經核准於同年月15至19
日請假出國及領取結婚禮金,與楊宜真間實質婚姻關係至11
3年5月6日止未曾中斷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婚假規定、
楊宜真與朋友之LINE對話截圖、婚假請假單、禮金證明、11
4年1月排假表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
頁、本院卷第87至97頁),且為常峻瑋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102、105頁),堪以信採。又依附表編號3、4、5之對話
內容,常峻瑋辯稱不知楊宜真為有配偶之人,並無可採。
 ⒊經查,觀諸附表所示對話內容,常峻瑋楊宜真雖有相互問
候、閒聊,並表達關心之內容,其間雖有傳送帶有愛心之貼
圖,及有稍嫌輕浮之言詞,然上開圖片或僅為朋友間之心情
抒發,訊息或對話內容亦未涉及露骨之性描述或敘及2人間
過往有發生何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之具體行為,可見上開訊息
及對話至多僅是彼此輕佻、戲謔之言詞,然並無傳送私密圖
片及性暗示對話等言詞,亦非通姦或相姦行為可比;又其等
LINE對話訊息中雖有常峻瑋楊宜真相約在公司及楊宜真
家外之便利商店見面之情形,然兩人見面之處係公開場合,
在無其他證據證明兩人有其他親暱舉動之情形下,亦難以此
LINE對話紀錄遽認已逾越男女交往之分際而侵害邱聖喬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此外,常峻瑋楊宜真間對話亦未見
其等有曾得以構成侵害邱聖喬配偶權之諸如兩人同宿一室、
摟抱、親吻或其他類似之親密行為,或許存有曖昧、試探等
用意之言詞,充其量僅能證明常峻瑋楊宜真間精神層面有
彼此傾慕好感之情,雖會造成邱聖喬不悅而在道德上得以非
難,但尚不足證明常峻瑋楊宜真間存有男女間不正常之行
為,尚難僅憑邱聖喬所提常峻瑋楊宜真間LINE對話內容已
達破壞邱聖喬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有不法
侵害邱聖喬配偶權而情節重大。則邱聖喬主張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常峻瑋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即為無理由
。 
 ⒋至邱聖喬雖舉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95號、本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336號、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80號、本院臺
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
字第1495號等判決,然該等判決事實與本件態樣情節均不相
同,尚無從比附援引,併此敘明。
 ⒌綜上,尚不足以僅憑常峻瑋楊宜真間LINE對話訊息,即推
論其等有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往來之分際,而為社會通念所不
能容忍,並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邱聖喬主張常峻瑋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屬
無據。
 ㈡就邱聖喬簡麒祐請求部分:
 ⒈邱聖喬主張其與楊宜真於113年1月3日再為結婚登記後,於同
年5月6日離婚,簡麒祐楊宜真於113年4、5月間均任職於
酷澎公司,因其於113年4月30日發現簡麒祐楊宜真互動親
密,經簡麒祐簽立系爭和解書,承諾不再與楊宜真互動交往
,並同意賠償邱聖喬6萬元,約定於每月10日各給付3萬元,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簡麒祐並未依約履行。詎於11
3年5月3日再次發現簡麒祐楊宜真於公司外牽手、擁抱、
互相依偎、互動親密,顯逾一般朋友分際之不正常交往,嚴
重侵害邱聖喬之配偶權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和解書及照片
為證(見原審卷第61至69頁),簡麒祐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邱聖喬前開主張
為真正。則邱聖喬簡麒祐前開行為,已超逾社會一般夫妻
忠誠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有損夫妻共同生活之圓
滿及幸福,而屬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致其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據此請求簡麒祐負擔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⒉按非財產上損害即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
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
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院審酌邱聖喬
為科技大學畢業,112年間迄今均在網家資訊公司工作,與
楊宜真離婚後現仍未婚,及簡麒祐112年間於酷澎公司任職
,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情形(見原審
限閱卷第7至13頁、第17至25頁、本院卷第102頁),兼衡邱
聖喬因簡麒祐侵害其配偶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
狀,認邱聖喬所請求慰撫金以6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主張
,則非可取。
 ⒊又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
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和
解書記載「立書人簡麒祐(稱甲方),邱聖喬(稱乙方)因
甲方對乙方之妨害家庭及侵害配偶權等犯行,立下此和解書
,以澄清事實真相,並達成和解,從此之後雙方不互相往,
且甲方絕不再犯。一、甲方承認乙方所指控之所有犯罪事實
,包括妨害家庭及侵害配偶權等罪行,已造成乙方家庭夫妻
關係失和及工作還有精神上的影響。...二、甲方願賠償6萬
元予乙方,分2期,自簽署本和解書起,於每個月10日前匯
款3萬元至上海銀行帳號...,若有一期逾期未給付款項,視
為全部屆期,甲方應為一次全部給付上開和解金。…」等語
,經邱聖喬簡麒祐簽名於上,有系爭和解書在卷可參(見
原審卷第61頁),是以,邱聖喬依系爭和解書請求簡麒祐
付6萬元,洵屬有據。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
文規定。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不問其債務是
否原應支付利息,債權人均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查簡麒祐簽署系爭和解書同意給付邱聖喬6萬元,並約
定自113年4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匯款3萬元至邱聖喬指定
上海銀行帳戶,如有延誤視為全部到期(見原審卷第61頁
),是依前開約定,簡麒祐應於113年5月10日前,將第1期
款3萬元匯入邱聖喬指定之帳號內,惟簡麒祐未如期給付,
依系爭和解書之約定,6萬元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簡麒祐
並應自113年5月10日起負遲延責任,邱聖喬自得依系爭和解
書請求簡麒祐給付6萬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六、綜據上述,邱聖喬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
3項規定及系爭和解書,請求簡麒祐給付12萬元,及其中6萬
元部分,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其餘6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3日(送
達證書見原審卷第9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
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邱聖喬之請求及假
執行之聲請;且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簡麒祐敗訴之判決,
均無不合。邱聖喬簡麒祐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分別
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
,而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邱聖喬簡麒祐之上訴均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毓婷

附表: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112年11月11日 04:47 04:49 楊宜真:騎車不要滑手機 我說的話要聽 常峻瑋:嗯嗯 你先睡 明天再聊 2 112年11月12日 03:16 常峻瑋:沒有啦 你有時候很可愛 呆呆天真的樣子 3 112年11月13日 00:05 02:18 02:21 02:41 02:44 02:44 02:45 02:46 02:46 03:44 04:33 04:34 12:26 16:32 17:07 17:24 17:25 17:27 17:29 19:25 19:26 19:26 19:26 常峻瑋:你比較可愛 常峻瑋:你14號要幹嘛 楊宜真:跟我朋友出門 楊宜真:你是無聊才找我聊天嗎 常峻瑋:男的? 常峻瑋:不是 楊宜真:女的 楊宜真:我男生朋友很少哈哈哈 楊宜真:不是就好 常峻瑋:幫你呼呼 常峻瑋:他睡了沒 楊宜真:還沒 他都比我晚睡 楊宜真:什麼時候幫我呼呼 常峻瑋:(表情圖貼) 常峻瑋:18號在幫你呼呼(表情圖貼) 楊宜真:15幫我(表情圖貼) 常峻瑋:我用心電感應幫你(表情圖貼) 楊宜真:我要你親自 常峻瑋:公司很多眼線欸 常峻瑋:好咩 後天幫你(表情圖貼) 常峻瑋:兩天沒看到你 楊宜真:完蛋了你是不是有點想我 常峻瑋:找不到想你的貼圖 哈哈哈 4 112年11月14日 01:12 01:13 01:13 01:14 01:14 01:14 01:15 01:15 02:03 02:22 02:22 03:36 03:37 03:37 03:37 03:38 03:50 03:50 03:51 04:03 13:30 13:31 13:35 13:35 13:42 常峻瑋:就叫你請假了 常峻瑋:還可以幫你呼呼一下(表情圖貼) 楊宜真:不能請假啦 楊宜真:你說15號要幫我呼呼 楊宜真:認真 常峻瑋:認真呀 楊宜真:拿著我的手呼喔 常峻瑋:好唷 常峻瑋:欸欸 有些事情想找你當面講 常峻瑋:聊聊我的真心(愛心親吻表情符號) 楊宜真:你是想讓我外遇嗎 常峻瑋:沒事 你就趕快睡覺 明天好好出門 常峻瑋:乖 楊宜真:肯定沒辦法好好睡覺 我會想來想去 常峻瑋:那怎樣才會好好睡 楊宜真:可能你哄我一下吧 楊宜真:你知道我會想要去找你 常峻瑋:妳一直找我我會受不了 常峻瑋:會有心動的感覺 常峻瑋:好煩哦 明天看不到妳欸 常峻瑋:今天也感覺超冷的 常峻瑋:想看看妳今天穿的怎麼樣(表情圖貼) 楊宜真:超級冷的 楊宜真:我有空拍給你看(表情圖貼) 楊宜真:我們晚點會去拍貼機 5 112年11月15日 01:52 01:52 01:52 01:53 01:53 01:55 01:56 02:09 02:11 02:58 03:00 03:01 03:04 常峻瑋:他還沒回來? 楊宜真:剛回來了 常峻瑋:嗯嗯 可惜 想在聽一下你的聲音說 楊宜真:我看等等有沒有機會 常峻瑋偷偷楊宜真:等他去洗澡的時候 常峻瑋:急著下班聽妳的聲音 常峻瑋:叫歐巴好了 來句韓語聽聽 楊宜真:(語音訊息) 楊宜真:丫你有女朋友常峻瑋:很複雜欸現在的關係 常峻瑋:有可是又感覺沒有 你要我怎麼回答 常峻瑋:就18號再聊咩 6 112年11月16日 20:47 21:09 22:04 楊宜真:你身上香香的 好聞 常峻瑋:今天有多噴兩下 楊宜真:噴奪多 我在聞一下 7 112年11月17日 03:27 04:33 05:44 17:17 17:17 17:17 17:19 17:20 17:20 17:20 17:29 18:07 18:28 18:31 20:26 20:27 楊宜真:現在可以聊嗎 又想跟你講電話了 常峻瑋:打給你嗎 楊宜真:(通話時間1:09:25) 楊宜真:你在哪裡的電梯 我迷路了 常峻瑋:來4 中間 楊宜真:那你等我 我也在等電梯 常峻瑋:嗯嗯 有點小刺激 楊宜真:你在哪裡啊 常峻瑋:我先躲起來 廁所 楊宜真:廁所在哪裡 楊宜真:剛剛有點緊張 常峻瑋:剛剛在你旁邊偷看 楊宜真:來看我嗎 常峻瑋:嗯嗯 看妳 常峻瑋:下班再去找你就好了 楊宜真:給你地址 8 112年11月18日 01:39 02:01 02:21 楊宜真:你要來再跟我說 常峻瑋:過去囉 大概30分鐘 常峻瑋:我在距離12分鐘路程的7-11等好了 先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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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