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5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宏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茲因故延長宣判期日,爰改訂於114年10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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