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8170號、111年度偵字第8172號、112年度偵字第35002號、112
年度偵字第46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佰一十四年六月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合議庭於
民國114年6月3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嗣本院認
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施函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