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91號
TPDM,107,重附民,91,202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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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李英豪(兼陳靜香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杰
李佳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郭沛囷




李婉菁(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沛囷、李婉菁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因被告
死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110年度金重訴
字第1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
被告郭沛囷、李婉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施函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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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