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立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立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立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
前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
第16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在案。是以,
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
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
於附表編號1、3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之總
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為正當,
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均為加入Telegram暱稱「安德魯」、
「佐助」等人所屬同一詐欺集團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各
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
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另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處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本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3137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且 與附表所示其餘他罪(即附表編號2、3)並無多數併科罰金 之情形,不在本案聲請定刑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附表:受刑人江立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0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3/07/07~113/07/19 113/07/17 113/07/22~113/08/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92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75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97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3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 判決日期 113/10/29 114/04/23 114/06/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3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1/26 114/06/04 114/07/22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9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35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00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